民法总则草案
如何保护我们的财产
报道原文:
宝宝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
游戏账号被盗,虚拟币和装备被卖,是不是可以走法律程序追回?
宝宝未出生能否享继承权
草案规定,涉及遗产时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
草案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认为胎儿作为母体的一部分,原则上无权利义务。但胎儿迟早要出生,因而对其将来的利益要进行保留。所以应规定胎儿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不过,这种权利能力有成立的条件:一是要出生时是活体;二是在权利关系发生时已是胎儿;三是胎儿仅仅享有权利,而不应当承担任何义务。”秦希燕说。
秦希燕说,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胎儿具有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确实存在一些现实的困境:第一,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宝宝在出生之前,完全依附于母体,不可能成为区别于母体的一个独立的生物体而存在,主体不明确。第二,如果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堕胎是否合法?胎儿受损,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第三,如果胎儿真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期限如何确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将难以把握。
面临这些困境,秦希燕认为,可能的解决方式是,第一,等到胎儿出生拥有权利能力之后,才可提出法律保护的请求,以对胎儿受孕之时的损害予以法律救济。第二,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法律上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母亲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堕胎是否合法,则需要充分论证,根据国情民意进行研究。第三,胎儿在出生后到多久的时间内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呢?秦希燕认为,在损害之时,胎儿是健康活体,就允许请求法律保护。
记者 王欢
全国案例
父亲车祸死亡法院认定遗腹子有继承权
“全国范围内,遗腹子继承权的案例,较多出现在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侵权领域。”秦希燕告诉记者。
他举了一个例子。张某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年5月,张某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儿媳肖某已怀孕6个月。同年10月,张某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肖某得知后,遂向两位大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大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肖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于是肖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遗腹子有继承权。
记者 王欢
湖南案例
母亲无固定收入孩子获得更多的赔偿金
段某龙与贺某丽没有结婚同居在一起,2014年11月13日上午,段某龙在耒阳市坛下乡老仓库拆除工程中,由于房屋倒塌不幸死亡,他的父母将其安葬。当时贺某丽已有身孕。2015年1月1日生下小段。坛下乡政府与段某龙父亲段某忠以及贺某丽签协议,支付死亡赔偿金、小孩抚养费、老人赡养费、安葬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98000元。2015年6月1日,耒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小段系遗腹子,父亲的死亡造成家庭的缺失,受影响最大的当属小段,而小段母亲又无固定收入,小段今后的生活、就学、就医等都将面临巨大困难,其对死亡补偿金的依赖性更大。段某龙父母另有2名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对死亡补偿金的依赖性相对较轻。法院判决丧葬费20016元给段某龙父母,剩余377984元,按7:3的比例分配,即小段可分得264589元,段某龙父母可分得113395元。
段某龙父母段某忠和贺某娥认为,段某龙死亡时小段还没有出生,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段作为段某龙的遗腹子,参与段某龙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维持一审原判。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东楚表示,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预留份额。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是对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人的补偿,“民法总则的这条规定将以前的精神明确化、条文化了。”
记者 周凌如
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将受保护
草案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很多人爱上网打游戏,可有时候上线一看,自己的装备居然不翼而飞了!如果自己的网络账号被盗号,里面的虚拟币、游戏装备等被人卖了,难道就只能认栽吗?
对此,秦希燕表示,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猛,线上线下已经无缝连接,互联网中的虚拟财产纠纷层出不穷:比特币被盗是否被法律承认?网络账号被窃取如何界定?数据信息类的财产泄漏如何维权?要解决虚拟财产纠纷,必须要给虚拟财产有个法律定位,民法总则草案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受物权法保护,这就给虚拟财产有了一个法律定位,对于解决虚拟财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秦希燕也承认,虚拟财产维权还存在大量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定价问题。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虽然有企业化运营的交易场所,但是此类交易场所几乎都是民营、创业公司的背景,不仅互相之间的价格存在差距,也存在公信力等问题;Q币等虚拟货币只是存储在电脑当中的一组数据,它的一个特点就是可以无限复制,这也为其真正的价值画上问号;而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数据信息更是难以市场化定价,比如小麦、大豆的数据,用在农业规划和用于期货上,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定价是不一样的。
对此,秦希燕提出建议:首先,保障虚拟财产安全最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仅有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应当有专门立法。
第二,网络公司和网民都应完善安全防范意识,网络公司更有义务保障网民信息安全。
第三,设立网络游戏业的监督管理机构,防止网络公司不重视网民利益。与此同时,网民可以为自己的虚拟财产投保。一旦损失虚拟财产,在法律法规保护有限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网民的损失。
记者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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