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秦希燕代表解读民法总则草案亮点
民法总则草案
如何保护我们的权益
报道原文:
手机号码遭泄露,经常接到各种推销电话?碰到类似情况,我们往往无计可施。不过以后,个人信息将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00多名代表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
潇湘晨报采访到全程参与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解读总则草案的一些亮点。
个人信息如何明确保护
草案提出,不得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
草案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解读
“现代社会已进入‘云数据’时代。我们在享受‘云数据’便利的同时,也因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保护措施不力,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在谈到民法总则草案时认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事关每个公民的利益,草案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十分必要。
但秦希燕认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草案还有更多细化空间。比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除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原则性规定外,还应尽快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保护方式、相关义务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扩大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个人信息应定义为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具有唯一指向性的信息。
目前而言,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邮箱、手机号码、准考证号、学位证书号、房产证、医疗卡号、银行卡号等等诸多信息都具有唯一指向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直接指向具体的个人,这些都应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再次,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确立“谁收集、谁保护;谁泄露,谁担责”的基本原则,由信息收集者承担绝对的保护责任。
此外,以无过错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发生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时,保护责任者都负有绝对责任,不论泄露原因是技术上的缺陷,还是由于受到黑客攻击;不论是主动泄露,还是被动泄露,都要承担责任。但保护责任者在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同时,明确赔偿标准或责任承担方式。对因信息被泄露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泄露人索赔。对买卖等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的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过失致使受害人信息泄露的则在受害人不能追回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信息泄露行为则结合对受害人造成的影响,如名誉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生活受到骚扰的程度等因素,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对于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秦希燕认为,应当加强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以专门互联网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
记者王欢
湖南案例
出于“朋友义气”打包泄露中学生信息
一家地下公司,拥有长沙、常德、益阳等地多所中学学生信息,总数达13万多条。2016年9月,直到一名兼职话务员的女大学生意识到该公司行为涉嫌违法,向警方举报,该事件才曝光。
经调查,发现大量学生信息泄露后被提供给该地下公司,这些信息极为详细,包括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等。这些信息均来自不同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称出于朋友义气,便将电脑里储存的学生信息打包发了过来。
记者周凌如实习生任思敏
装修公司与同行抢生意盗取2000多条客户信息
2016年9月,长沙的张女士遇到一个头疼的问题。她在长沙开福区买了一套房,正考虑装修,权衡再三后挑中了一家装饰公司。结果刚与该公司接洽的第二天,她就接到另一家装修公司的电话,这家公司的业务员反复在电话中推销装修业务,还给出各种承诺,诱导张女士退单,转而选择他们公司。
原来这家装饰公司为了揽取业务,专门请上海的黑客盗取同行的客户资料,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2000多条。
记者周凌如实习生任思敏
父母虐待孩子可能被“撤职”
草案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第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第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第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第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第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解读
生活中,面对被监护人遭侵犯的情形,外人要么是不敢管,要么是管不了。今后,这一情况有望改观。秦希燕认为,加强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非常之必要。
监护人撤销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界定是否称职?
秦希燕认为,对于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而撤销其资格,应先区分被监护对象,从而判断监护人是否履行了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分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监护人不同,行为能力也有所不同,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要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其次,要区分监护的主体,从而决定谁有申请撤销的资格。当撤销监护人资格时,应当区分监护的主体,这样才能在实际操作中明确谁有申请撤销的权利。
再次,要合理判断侵害的程度。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包括人身、财产等权益,侵害不同权益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撤销监护资格,需要进行合理判断,例如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该种损失应达到何种程度,法律并未进行规定,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合理判断。
记者王欢
征地拟要求公平合理补偿
草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解读
“随着城市化建设推进,征地拆迁持续成为政府工作重点、百姓关注热点。”秦希燕表示,“通过拟新增的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如何通过法律调控,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可能地保护个人利益,成为民法总则的重要历史使命。”
他认为,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利益大,覆盖面广。现在,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房价节节攀升,不同的补偿标准会造成更大的价格差异,导致被拆迁群众感受到利益失衡,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但是政策法规总是滞后的,无法与快速变化的市场经济环境相匹配。在民法总则中增加征地拆迁的原则性规定能够在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原理和准则,起到弥补政策法规滞后性的不足,将使征地拆迁工作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
记者 王欢
损害环境拟要求“恢复原状”
草案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解读
为什么要出台这么一项规定的修改?秦希燕认为,有这几个原因:一是生态环境的日益破坏,尤其是一些不可逆转性质的破坏使人民越来越关注生态建设;二是人民权益意识的不断提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之外,人们也更为关注生态权益,更为关注自身的生活质量;三是贴合我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其归为民事权利有利于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违法的救济。
“此规定的修改能够使人们更为注重生态环境的建设,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绿色、健康发展。同时,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生态权益保障与公益诉讼的衔接也必将使企业更加规范自身的发展。”他认为,规定可以树立人们的权利意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完善环境评估制度,对于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同时,企业也要加大生态建设与维护的成本投入。政府、司法机关更要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有利的打击。
记者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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