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从“律师被逐出法庭”谈律师的职业定位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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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论坛杂志
摘要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庭审虚化”是一个颇为常见的现象,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的缺乏。有的法官认为,法官是官,律师是民,法官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对律师的辩护或代理采取“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立场,甚至听不得不同意见。
文/王利明
来源/人民论坛杂志 2015年7月上期
近些年来,律师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被法官逐出法庭的事件屡见报端。这种现象引起了法律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针对这一现象发表意见,他认为“若法院律师对立,法律不可能健全”。周强院长的看法击中了问题的要害。
在实践中,人们常常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以显示其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区别
产生律师被逐出法庭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律师的职业定位不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念尚未形成。律师究竟是法律专业人士,还是自由职业者,一直存在争议。根据《律师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可以看出,律师属于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士。但在实践中,人们常常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以显示其与公职人员,特别是与公务员之间的区别。笔者不赞成这种定位,因为此种看法没有突出律师的专业性、职业性特点,且容易使人们误以为律师是游离于体制之外的人,忽略了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应有作用,也很容易导致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的对立。另外,此种定位既不利于对律师的管理,也不利于律师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对律师最恰当的职业定位,是把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
从历史上看,在早期罗马法时期,随着罗马法的发展,出现了一批以专门为罗马贵族服务的法律专家,称为法学参议。在罗马帝国时期,已有一批以专门收取法律服务费为生的法律专业者。所以也有人认为,从这个时候开始,法律职业共同体初露端倪。在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伴随着普通法一起成长的。在14世纪初,一些通晓罗马法的人士聚集在一起创立“法学会”,这就是最早的法律职业组织。该组织不仅自己训练律师,而且也为法官提供候选人。这个组织像基尔特组织一样具有自己的职业纪律和规则,从而保证了法律职业者不仅训练有素,而且能够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中世纪后期,法律职业者已经形成。可以说,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律师向来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可予佐证的是英语“律师”一词“lawyer”,它既可以指律师,也可以指法律人,其包括了律师、法官在内的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任何法治国家,法律职业者都是法治的操作者和实践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他们不仅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还因为具有相同的理念、接受相同的训练、掌握相同的技巧,其专门从事法律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从而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
这个共同体是基于法律理性、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技术的专业共同体,是有共同的知识背景、思维方法、话语体系的职业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是法治的基础,能护佑法治之舟的平稳航行,也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
律师和公检法机关不是对立的,而是和公检法机关一起,共同构成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律师是重要的支柱之一,可以说是三分天下有其一。把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十分必要。
准确认识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律师是法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法治文明的标志;律师是程序公正的保障,其不仅捍卫着程序公正,其对法律案件的介入本身就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作为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要力量,律师担负着和其他法律人一样的共同使命。而且我国的法律实践业已表明,律师在庭审等法律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大,对法官的帮助就越大,因此,律师和公检法机关不是对立的,而是和公检法机关一起,共同构成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既然如此,我们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必须承认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概念。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律师在整个法律正当程序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对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庭审虚化”是一个颇为常见的现象,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的缺乏。有的法官认为,法官是官,律师是民,法官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对律师的辩护或代理采取“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立场,甚至听不得不同意见,结果就屡屡出现法官在法庭上禁止或武断地打断律师的发言,甚至把律师赶出法庭的现象。要杜绝这些不良现象,就应切实把律师纳入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使法官树立起大家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观念,法官在庭审中要尊重律师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庭审为中心。
推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交流。有人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公务员,律师职业与法官职业之间不能设立“旋转门”,因为它们之间存在鸿沟。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应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这实际上确认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并将律师纳入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为什么可以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其主要原因在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拥有同样的思维方式,掌握共同的法律技巧,分享相同的法治理念和实践经验。因此,可以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如果不认为律师身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无法实现律师向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身份转变。
加强律师行业自身的建设。律师客观上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不同于虽有一定技巧但完全追逐私利的工匠。而且在现代社会,律师与法官等其他法律人一起,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着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对推进社会的法治进程、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既然律师职业实际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首先就应当使每一个律师认识到自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形成职业荣誉感,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自身的职业。同时,为了保障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协会和有关主管机关也应当制定相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规则等,推动律师职业的建设,使每一个律师都能够真正按照职业道德和规则活动,对于损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害群之马,也应当依法予以惩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发展法律服务业,政府要聘请法律顾问,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等等,这些都表明律师行业迎来了一个大好的发展机遇。我们应当尽快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念,把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起为了实现法治的理想而奋斗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