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性驾驶源于“路怒”。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刚过去两个月,北京又发生了两起别车事件,致使多人死亡。2015年7月1日,北京市西五环发生别车事件,两司机因怒互殴,路怒失控致其中一名司机死亡,该案已移交丰台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处理。2015年7月5日,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京周路顾册公交车站附近,两辆轿车高速驾驶冲向公交站台,致使4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击者称事发前两车存在“别车”行为。目前,两车司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从《刑法》的角度分析,开斗气车、故意别车行为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该罪属于故意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的,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述罪名中,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的严重程度逐级递增。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包括,客观上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且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侵害结果;责任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
上述房山区的事故,行为人的“别车”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的行为,主观上应属故意;事故发生在公交车站附近,“别车”行为已经危害到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并且造成了多数人的死亡,具备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的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故上述事故涉事司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若事故被认定为逃逸,属于加重情节,在量刑上会加重处罚。
严重的堵车现象、炎热的天气、不文明的驾驶行为都可能引发“路怒”。然而,因“路怒”故意别车、相互追逐开斗气车,不仅会危害到自身安全,同样也危害到他人安全,甚至危害公共安全,而且会给自身带来刑法风险。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丛松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文明开车,和谐大家,远离刑法风险,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