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尽管根据最新消息,赔偿不再涉及户口差别,但无论如何都到了重新审视两种标准正当性的时候。
河南新乡村民王超杰是一名电焊工,5月7日在青海格尔木市一处水电站工地打工时,一工友不慎掉进河里,为搭救工友他和另一工友双双遇难。悲痛欲绝的老父赶到青海后,包工头根本不照面。经信访局出面协调,施工方律师露面,但称王超杰和另一工友身份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那名工友是城市户口,赔偿40多万,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根据农民收入来核算,只能赔偿19万多。
老来丧子本是人生的巨大不幸,包工头不照面致使王超杰老父四处奔波,更是痛上加痛。而在这些伤痛之外,还要再无端蒙受来自政策规定的打击,不免让人感到作为农村人的大不幸。然而,施工方律师所言并非空口无凭,而是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对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误工费等费用赔偿,根据被赔偿人农村人与城市人身份不同,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计算。尽管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比城市居民低,但不代表任何一个城市居民的收入都比农村人高,更不说明农村中就没有比城市人收入高的人,事实上农村中很多种植大户、养殖大户、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家的收入比城市平均收入水平高得多。而按照该规定,一个实际收入低的城市居民得到的赔偿,反而比一位实际收入高的农村居民高得多。这显然是把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当成了两种身份,而不是依据的真实收入。
这种规定明显是沿袭的城乡分治、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两种身份、两种权利的陈旧思维,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看成了两种不同的人,但是现在已经是人人权利平等的现代一元化社会,尤其是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农业与非农业两种户口之分、建立城乡统一户口制度。特别是像王超杰这样,虽然是农村居民,却与那位城市居民的工友一样外出务工而不是在家种地,而且越来越多的农村人也都以务工而不是种地为生,所以按照户口或者居住在农村与城市的不同作为赔偿依据,也就越来越缺乏正当性。
与中国不同,在国外,或者是实行霍夫曼制度,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或者是根据各个地区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内的所有人平均收入水平,作为赔偿标准进行赔付,而不是像古代的身份制度那样,把各个地区的居民划分成城乡或其他不同身份居民,分别确立赔偿标准。
由于现代社会是去身份化社会,人们的职业和收入是流动与变动的,并非固定不变。人们明天的收入与今天的收入很难会完全一样,而且今天的穷光蛋完全可能成为明天的百万富翁,今天的富豪也说不定明天就会破产并欠下一屁股债。以某一时刻的收入来决定某个人一辈子的“命价”,根本就缺乏正当性。加上死亡补偿具有抚慰性的精神补偿性质,而不是纯粹的“余生收入累加”,所以更合理的是对所有生命不分贵贱全都一样敬畏,采取各个地区平均收入水平的方式。
当前采取的这种按照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两种标准赔偿的方式,既可能与实际收入不符导致不公,又因为赔偿标准的高低不同实际上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分成了两种权利的人,有侵犯农村居民的人格尊严之嫌。尽管根据最新消息,赔偿不再涉及户口差别,王超杰家属最终得到了50万元赔偿,但该事件的发生,无论如何都到了重新审视两种标准正当性的时候了。否则,不仅现代公民制度无法建立,而且在统一户口制度的名义下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城乡公民两种权利、待遇和标准,统一户口制度也就事实上落空,没有意义。(原标题: 别让户籍改革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