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打律师的事,不是第一次发生。4月21日上午,周方毅等“涉黑”案多名辩护律师,在湖南衡阳中院大门口被一群身份不明人员拉扯、抓伤,现场情况经由社交平台被广为传播。事发后,湖南省律师协会介入交涉,要求衡阳有关部门“对殴打律师的恶劣行为及人员严肃处理,并要求切实保障律师人身安全”。
此次律师被袭击,暴力手段有升级倾向,殴打、侮辱、撕扯衣服,而过程中的法警作为,各方表述有差异。据衡阳中院说法,事发当时,法警及相关人员“立即上前制止”,但被打律师则认为,现场法警和安保人员“行动很迟缓”,“没怎么用劲”、“制止围攻似乎是象征性的”。对现场情况的最终还原,有赖监控录像的公开,耐人寻味的是,据媒体报道,现场只有与警方熟识、“握过手”的某身份不明人员的拍摄行为未遭遇暴力对待,而律师群体的拍摄取证则被暴力阻断。暴力事件发生前,辩护律师发表公开信,指侦查机关涉嫌“刑讯逼供”与“编造证据”。相关人员与警方的关系,有待独立权威的调查,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遭遇,难免引来外界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担忧。
混乱的围攻律师场面,嘈杂的方言谩骂,“律师为黑社会辩护”或是此次暴力事件的诱因,有知名微博博主甚至发出“对这些无耻律师就要往死里打”的声音。结合此前类似事件中的社会舆论,会发现,愈演愈烈的庭外暴力,集中聚拢于刑辩律师这个群体,在恶性的肢体攻击之外,更多的不理解、非议甚至敌视并不少见。现行《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已经非常明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法律规范上的统一认识,并不代表社会层面对律师行业的态度与认知不存在争议,所谓“为坏人辩护”便是非常典型的一种误解。
“坏人”该不该有律师?在法治原则尚未确立的社会,可能会是一场无休止的争论,但现代法治环境中,作为最基本的底线共识,却不应有撕裂。任何社会成员,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都不得认定为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由此出发设计并运转的法治秩序,对任何一个公民的罪与非罪,认定需要有非常严苛的法律程序。在此之前,律师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为其合法权益进行辩护,都不该被非议,更不能暴力相向。社会不能只在冤假错案爆出后才“悔不当初”,要有对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律师执业的充分尊重,才能防患于未然。
法治秩序之中,律师职业的角色在于独立于侦控审机关,保障公民在诉讼中的权益不被侵犯。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关于“防范冤假错案”的专文中大篇幅强调律师的重要性。“现代的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需要大法官撰文强调这样一个法治常识,足可见相关误解与敌意在各领域的普遍性,不过客观来说,上述对律师职业的正确认识在近些年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同,也包括侦控审各方。
律师是为“对抗”而生,但这种对抗不应该在法院的大门外,更不应该以暴力的方式,律师是为公民合法权利而在法庭上做控辩对抗,不该在法庭外为暴力所围攻。让律师无人身危险、免于恐惧地走向法庭,让充分的言辞与证据之争在法庭进行,庭审过程中的控辩双方有效对抗,是解决“庭审虚化”问题的关键,而与此同时,让法庭外的暴力与恐吓得到遏制,是有效刑事辩护与司法程序公正实现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