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两高报告一大亮点,无疑是念斌案、呼格案、徐辉案等一批冤假错案的纠正。
人们在关注受害人沉冤得雪的同时,也期待国家赔偿切实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让蒙冤者及其家属“得偿所冤”。不过,在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法院、代表委员眼中,
对于一些具体的国家赔偿案,在看法上也有着不同的角度。
念斌案:天价索赔引争议 1
【案情介绍】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113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念斌及姐姐念建兰随即表示不接受,将依法向福建高院赔偿委员会上诉。2006年7月,因邻居家两名幼童中毒死亡,念斌被列入重大作案嫌疑并被三次判处死刑。2014年念斌被判无罪后,向福州中院提出巨额国家赔偿申请,其中绝大部分为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观点】福州中院:对于念斌提出的超百万元的医疗费,由于审案期间并未侵犯其健康权,因此不予支持;对其提出8年申冤期间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材料费以及自家房屋损毁等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其姐姐和其儿子并非受害人,前者误工费、后者心理治疗费等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家属意见】念建兰:8年冤狱给念斌及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申冤所支出的高额成本均有事实依据。提出精神赔偿,根本不奢望获得,只是为让国家和社会重视冤案受害者及家庭受到的重大精神伤害。
【代表委员点评】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赔多少钱都很难弥补冤假错案对受害人家庭带来的痛苦和损失。但《国家赔偿法》是一部救济法,法院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标准进行赔偿。我国目前赔偿标准确实偏低,未来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实际运作,尽可能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
呼格案:依法追责是关键 2
【案情介绍】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205万余元,其中的10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1996年4月9日,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误判为一起强奸杀人案凶手,61天后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法院观点】内蒙古高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呼格案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的,法院综合考量具体案情,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家属意见】呼格吉勒图父母:我们对赔偿金额不存在满意不满意的问题,这只不过是精神上给了一种安慰、抚恤。给的钱再多也抹平不了我们心里永远的伤痛。希望按照国家法律程序进行追责,公检法部门吸取教训,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代表委员观点】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呼格案是目前精神赔偿最高的一起案件,彰显了司法进行和对公民权益的维护。追责应该包括追偿和问责两部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是目前追偿迟迟没有启动。对蒙冤者和公众来说,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造成冤案的相关办案人员是否依法受到问责。有罔顾群众利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家光案:要强化办案“终身负责制”3
【案情介绍】2014年12月,海南高院向黄家光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160余万元。因卷入一起两村械斗引发的命案,2000年黄家光被判无期徒刑,服刑期间,他拒绝减刑引发关注。
【法院观点】海南省高院:尽管在这个案件中,公检法各家都存在责任,但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责任更大一些,存在对证据审查不严的问题,待法院把责任厘清,肯定要追责。
【受害人意见】黄家光:新年最大的愿望是娶妻生子、盖房、找工作,补回被剥夺的青春。其他人可以原谅,但是办理冤案的人应该被追责。
【代表委员观点】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直接追责或追偿个人确实先要厘清责任轻重、责任关系。在司法改革之前,法院是按照“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原则下判的,一般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比较强势,不是纯审判部门造成的错判结果,“但从现在起必须将办案‘终身负责制’贯彻落实下去,再有冤假错案,追溯上去该谁负责就追究谁的责任,给受害人一个交代。”
■声音
“真正获得赔偿的并不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
“但突出的问题是,这其中真正获得赔偿的并不多。”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记者梳理2015年地方高院所作的工作报告发现,大部分省市的赔偿比例都比较低。例如2014年,上海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2件,决定赔偿2件;广东审结253件,决定赔偿53件;山东审结143件,决定赔偿的15件;四川审理170件,决定赔偿16件……
“目前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比较窄,赔偿程序还是比较复杂,受害人想及时获得赔偿仍不是一件容易事。”马怀德告诉记者,赔偿义务机关更多倾向于不愿意赔偿,或者不希望承担否定性评价的后果;而且,一些地方赔偿经费没有实行财政预算,这更加剧了赔偿难。
作为执业律师,施杰深有感触。“明明很清楚的错案,但又是受害人被施压让其承诺平反后不申请赔偿。有的担心影响政绩和领导干部升迁,干脆选择‘私了’。”他说,“我的好几个当事人本来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后来因为各种压力最终无奈放弃。”
“国家赔偿事关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判错了,就必须坦然承认错误并积极进行赔付,而不能‘捂盖子’、错上加错。”施杰说。
“该罚钱的罚钱,该问责的问责”
《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一直遵循“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追偿制度却一直处于“休眠”状态,极少有公务人员被追偿,一些重大冤案的追责也迟迟不见动静。
“冤假错案一旦被认定,政府机关就应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该罚钱的罚钱,该问责的问责。”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应该对《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追偿的机制,细化追偿标准,建立追偿程序、结果公开等机制。
在施杰看来,应该建立一个惩罚金机制,以示对相关公务人员的惩戒和对受害人的额外补偿。“如果个人无力赔偿,再由地方财政出这笔钱。不管多少,对受害人都是一种安慰,对公务人员也是一种警戒。”
不过,马怀德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说,追偿只是国家赔偿的一个辅助制度,实践中很少发生这种情况。不是公务人员的重大过失不好认定,而是追偿本身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动辄百万的赔偿金究竟让哪几个办案人员承担很难认定,就其收入水平来说也很难承受。所以更多应考虑追责,而不是追偿的问题。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