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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人权保障的正义走向
2015-02-13 查看次数:

来源:新华网

    以“人权卫士”自居的“人权观察”,在今年度的世界人权报告中,继续了其一贯的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的立场。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其带有方法论缺陷。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究竟如何,不能仅是话语权者单方主导的结果。如果缺少本国普通大众的现实感受,世人就只能看到人权观察自以为是的“独舞”了。

    作为一名法律学者,从2014年中国司法改革中的脉动中,个人感到中国为了人权事业进步还是“蛮拼的”。2014年,全国人民见证了中国司法领域若干个案的正义实现。8月2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念斌被宣判无罪,至此,这场历时8年10次开庭、4次被判死刑、3次被撤销判决、6次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案件延期审理的审判,终于在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下落下帷幕。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1996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死刑判决和二审裁定,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并根据呼格吉勒图父母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了支付2059621.40元国家赔偿金的决定。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河北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进行异地复查。正如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说,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些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自我纠错的法律惯性正向,切实贯彻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期许。

    在中国人权发展史上,2014年本来也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年份。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这一年,中国人权法治保障大幅迈进。这些变化的标志,是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就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

    与此同时,一系列改革举措也已先行铺垫展开。在2014年,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和案例指导制度,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了量刑公正和均衡,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国3300多家各级法院实现了与最高法视频接访系统的互联互通,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得到了落实,促进了涉诉涉法信访向法治轨道的回归。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加强了对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贯彻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并对性侵未成年人、利用网络有组织造谣传谣非法牟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行贿渎职等腐败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保障了未成年人、公众等的权利。在2014年,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接受公众监督,保障了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法院加强了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裁判的拘束力和既定力得到了尊重。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网上执法办案平台,强化了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的监督。在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在司法改革进程中,2014年更有“体制”改革破冰之举,核心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涉及到司法机关设置体制、司法管理体制、司法官员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体制等结构性内容的改革。一是,法院改革与检察院改革同步推进,试点改革,以点带面。东、中、西部的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项改革。全国7个省份的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三类分别进行管理,在员额比例和职数配置上向检察官倾斜;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二是,探索组建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关、专门性司法机关等。上海试点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正式挂牌设立。2014年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北京、广州、上海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在深圳、沈阳设立了巡回法庭。

    司法改革清晰的人权价值取向,为充分实现人权的司法保障奠定正义的制度基础。如果把中国2014年的司法改革放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更为宏大的背景下,司法改革其实是国家权力调整的一部分,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结构的一次合理化配置。十八大以来,中国开启了行政向社会放权与行政权力下放的改革,特别是在2014年,全国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大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2014年11月,中央历时两年完成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废止160件,宣布失效231件,20件继续有效,为进一步规范党的权力、“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在党与司法权力的关系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甘肃在此制度化方面先行一步,于2014年11月出台了全国首个省级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

    2014年,中国的重大立法活动也突出了限制“权力”的主题。2014年8月和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增加了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进一步下放了地方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权力上明确划定界限。实施了24年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得到修改,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问责制度,确立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等,大幅加强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保障了公民的行政诉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旨在落实“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宪法在法律意义上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规范,是奠定全体社会成员认同、团结与国家忠诚的法律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遵守宪法,在本质上要求切实贯彻宪法原则。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并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要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一决定在形式上彰显了宪法权威,在实质上则标明了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目的指向。在2014年,中国的执政党、政府、军队与司法等权力的“瘦身”运动及相互关系的合理化调整,实质上扩大了公民权利;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层面的民生实践则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职能的扩展和积极作为。就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而言,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发展的路向,就代表了中国人权实践的基本逻辑与走向。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4年,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大背景下的司法改革,无论是体制改革,还是具体工作机制的改革,无论是宏观的顶层设计,还是微观的司法事务,都在积极兑现“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承诺,努力实践人权保障的制度正义。

    对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我们既不能期待所有国家泛加誉美,也不指望通过外边所谓“人权卫士”去得以促进。中国的人权始终是中国人自己的事业,需要的是中国人自己的努力。(孟庆涛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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