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两高“当家人”为何不约而同为律师撑腰?
刚刚结束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和全国检察长会上,两高“当家人”不约而同提到了律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对法官老是把律师赶出法庭百思不得其解;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则要求“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意见必须及时审查,特别是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严禁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
相比于以往在许多会议上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泛泛而谈,这次两高向社会公开传递的信号中,直接点名了“死刑复核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这两个舆论关注度极高的敏感问题,以明确的姿态给律师撑了腰。同时,以两根当下最难啃的“硬骨头”为例来说事,也颇有“举重以明轻”的意味。
现实中,因为个别“死磕派”律师的不理性行为和部分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律师形成的偏见,一些办案人员在与律师打交道的过程中常常抱有不信任感。有的认为律师是在“替坏人说话”;有的则觉得律师的介入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影响了司法“效率”。
于是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对律师百般刁难,“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就是典型的明证。贿赂案件中,律师会见当事人总会遇到“依法”刁难,原因就在于刑事诉讼法在放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还留了个口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的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由于刑诉法并未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作出明确定义,因此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往往一句“特别重大”,就把律师打发了。
然而,真正细究起来,那些刁难律师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刑法开宗明义,其目的一手是“打击犯罪”,另一手是“保障人权”,如果单方面强调司法机关办案的方便和效率,就成了一条腿走路的瘸子;另一方面,依循严格的程序和落实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司法机关自身的保护。前不久沉冤得雪的呼格吉勒图案,就跟当时侦查机关急于破案、审判机关没有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无关系。社会越发达,案情就越是盘根错节,面对复杂的局面,有时真相就显得晦涩难明,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和权利保障作为依靠,岂不等于是给自己“埋雷”?
现代司法环境里,律师的介入本身就有制约监督办案机关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双重功能,不能简单视之为“麻烦制造者”,而是应该重视律师在整个司法生态的构建中起到的平衡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机关以办案来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不能又悄悄把自己的权力放出了笼子。
原标题:凭什么把律师赶出法庭(论政)《人民日报》(2015年01月28日18 版)
延伸阅读
律师业“三难”:见被告人难、阅卷难、取证难
律师会见被告人难、阅卷难以及取证难,一直被称为是律师业面临的“三难”问题。这些问题使得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产生原因则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人为设置障碍有关。
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的先后修改实施,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内涵越来越丰富。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共有26条涉及辩护制度,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丰富了律师会见、阅卷和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健全了律师辩护权利救济机制,充实了刑事诉讼各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2014年底,最高检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涉及“三难”的内容概述为:
一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会见;侦查终结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二是要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依据《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三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规定》明确,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告知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
律师在庭审中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对等,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应申明相应义务。那么律师在庭审环节应遵循哪些义务?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