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敲诈,以舆论监督的方式
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通报,根据一些企业和个人举报,上海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以舆论监督为幌子、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新闻敲诈犯罪案件。财经媒体21世纪网包括主编、副主编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警方初步查证,此案涉及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的数十家企业。
警方通报了如下事实:去年11月以来,21世纪网主编刘某、副主编周某及部分采编经营人员,勾结上海润言、深圳鑫麒麟等财经类公关公司,以21世纪网为主要平台,通过公关公司招揽介绍和业内记者物色筛选等方式,寻找具有“上市”“拟上市”“重组”“转型”等题材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作为“目标”,根据对方的态度采取不同的做法。对于愿意做“正面宣传”的企业,他们在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掩盖负面问题进行“正面报道”。对不与之合作的企业,则在21世纪网等发布负面报道进行恶意攻击,以此要挟企业投放广告或签订合作协议,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取高额广告费或好处费。
随着侦查的深入,更多有关案件的信息或将逐步披露。仅目前披露的有限信息,敲诈的痕迹已相当明显。
个别媒体、个别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幌子实施新闻敲诈,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每隔一段时间,新闻主管部门都会发布有关这方面内容的通报,展示了对这种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购物导报》记者李德勇、《中国特产报》记者郭焕璋等,一次次进入公众视野。
关于陈永洲案,媒体报道已经很多,不再赘述案情,简单介绍下另外两起案件。按照有关部门通报,《购物导报》记者李德勇在江苏省连云港市非法设立记者站,以采访对象存在违法问题相要挟,多次向江苏、山东基层单位收取资金和物品,其中部分资金以广告费、宣传费等名义转入报社,但该报并未刊发相应广告或宣传。
《中国特产报》做得就更加离谱:报社领导班子来自同一家庭,社长和总编辑系母女关系,总编辑的父亲担任该社新闻部主任,是典型的家庭办报,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混乱。该报记者郭焕璋曾两次赴宁夏采写内容严重失实的稿件,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新闻核实函”,“商谈”不成后又将不实报道发布在社会网站上;该报记者王铭泽长期在陕西基层搞新闻敲诈,先后获取80多万元违法所得。
今年4月,中宣部、网信办等9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根据当时通报,2013年以来,全国共受理新闻报刊领域举报案件400余件,查处违规报刊216家,停办包括《购物导报》和《中国特产报》在内的76家。
新闻敲诈:敲诈勒索还是受贿?
新闻敲诈行为更符合哪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不小争议。争议集中在两个罪名:敲诈勒索罪和受贿罪。前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后者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中,记者敲诈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争议的最大焦点。
2006年11月,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原站长孟怀虎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他的犯罪手段即是以曝光相威胁,敲诈企业钱财。这起案件,公安机关最初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除了在一起敲诈中,孟怀虎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其余4起敲诈都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是典型的受贿罪;而一审法院判决,则由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和强迫交易罪,变成了敲诈勒索罪。
对于为什么不是受贿罪而是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作了这样的阐释:“中华工商时报发表报道有一定的程序,被告人对自己的报道能否发表无权决定,其仅有普通记者的投稿权。本案中被告人孟怀虎利用的是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及被害单位怕被不实报道损害自己形象的心理,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的被害单位被迫拿出钱财,目的是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新闻报道,也不符合受贿中‘为他人谋利益’的通常含义。因此,被告人孟怀虎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因为其职业的特殊使他的敲诈更容易得逞而已。”
2007年4月19日,经检察机关抗诉,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孟怀虎有期徒刑十二年。
而在《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傅桦案中,争论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展开。辩护律师认为,记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律师据此认为,以采集信息、撰写稿件、制作节目为全部工作内容的记者,从事的不是公务,而仅仅是一种个体性的劳务。检察机关则认为,一切公务活动都直接或者间接地表现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新闻记者所从事的新闻报道工作是利用职务行为,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是从事公务的一种表现形态。傅桦供职的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北京分社由三家国有事业或国有企业注资成立,资金来源上是百分之百的国有资本,当然是国有公司。法院最终认可了检察机关观点,傅桦以受贿罪获刑。
形式上看,新闻敲诈行为确实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及以上罪名,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想象竞合犯,适用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和敲诈勒索罪相比,受贿罪的法定刑更重,以后者定罪处刑是适当的。
值得考量的是,民营资本占主导媒体的记者敲诈行为,该如何定性。此时,嫌疑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竞合。前者法定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74条);后者法定刑: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63条)。二者比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更重一些。
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孟怀虎、傅桦等案件,记者个人犯罪无疑。但有些案件特别是近年来的一些案件,单位在其中起了一定作用,有些还很显著。比如《购物导报》记者李德勇案,在该案中,他以采访对象存在违法问题相要挟,多次向江苏、山东基层单位收取资金和物品,其中部分资金以广告费、宣传费等名义转入报社,但该报并未刊发相应广告或宣传。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在个人意志还是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实施犯罪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单位利益,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最根本的依据。
先来看“单位意志”。新闻敲诈是见不得人的行为,没有哪个单位会傻到留下白纸黑字,所以,对此作出判断的重要根据,是单位对其行为是否知情?如果有证据证明单位知情而长时间不予制止,基本可确定记者是在代表单位谈。
再来看“单位利益”。在这一点上,只需看:敲诈来的钱,进了谁的腰包?如果以单位名义和被敲诈对象谈,钱又全部或主要进了单位账上,基本可认定是单位犯罪。
从自由刑角度看,以个人犯罪追究多较单位犯罪为重,但以个人犯罪追究,一个人把责任担下来,其他应该被追究的就都逃了,单位也可免去罚金等处罚。从现实看,和记者个人敲诈相比,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敲诈,犯罪能力和社会危害性都要大得多。仅追究个人,可能放纵犯罪。
按照目前立法,以单位犯罪追究的麻烦在于:如果媒体是国有单位,可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这一罪名犯罪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如果媒体并非国有单位,而是民间资本控股,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单位可以作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非国有单位受贿也未规定为犯罪,所以,即使敲诈出于单位意志,单位也是敲诈行为的最大受益者,仍不能以单位犯罪追究。
是立法补足这方面的疏漏,还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追究,或取决于新闻敲诈下一步走向。如果进一步恶化,不排除第一种可能。
关于“记者豁免权”的争论
除了以什么罪名追究、以单位还是个人犯罪追究等“技术”问题,围绕着新闻敲诈,还有一种更为“根本”的争论:记者是否享有“豁免权”?更通俗一点说就是:可不可以对记者犯罪“网开一面”?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哪怕这个记者真的有问题,但为了保护舆论监督,为了一个更高的、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可以牺牲一些较低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了整体社会的民主进步,必要时可以不必追究一些危害不大的过错或犯罪。保护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其意义远远大过追究某记者收受多少好处。”(2009年5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必须承认,新闻敲诈之所以屡屡得逞,被敲诈对象自身不干净是重要原因—如果自身干净,任何敲诈都可以不理。新闻敲诈的存在,会让一些机构、一些人行事更加慎重、检点,或是客观事实。但这不能赋予新闻敲诈正当性。舆论监督权事关社会民主进程,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就一个社会而言,这样的权利并非高高在上。试图通过放纵新闻敲诈的方式实现舆论监督,注定是缘木求鱼。而从法治角度看,一旦对违法犯罪的记者网开一面,记者将事实上成为一个特权阶层,这背离法治的要求。
记者豁免权,以保护监督的名义被提出,但一旦成为现实,结果只能是毁了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要有好的效果,媒体的公信力是必要条件。然而,新闻敲诈事件一次次刺痛公众神经,部分媒体、媒体人缺乏必要的职业操守,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事实。这样的现实下,对记者“网开一面”,舆论监督会走向哪里?
记者豁免权的提法,有一定的迷惑性,但不值一驳。遗憾的是,类似的论调仍不时被提起。这也是新闻敲诈得以存在、发展的不良土壤之一。
舆论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新闻敲诈不断发生,损害了媒体、记者的形象,也让舆论监督面临相当的困境。“你们自己都这样,有什么资格监督别人”,是媒体人不得不面对的诘问。
新闻敲诈,让所有媒体人蒙羞。但这么干的媒体、记者,毕竟是极少数。因为极少数而对新闻行业做全面否定,不是理性的态度。目前社会环境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推进社会进步,媒体的监督功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东莞涉黄、上海福喜事件等事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都是媒体记者不畏艰难,甚至卧底发现和曝光。一次次“假如没有媒体监督”的假设,凸显媒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部分被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意识还不是很强,公众对监督也有这样那样的误解,所以,做好舆论监督工作,公众的理解,被监督对象的配合,有关部门的支持,都是必要的。不过,笔者重点要说的还是媒体。“打铁还要自身硬”,媒体通过自我净化告别新闻敲诈和不正当利益,恢复媒体受损的公信力,对于舆论监督的成败,更为关键。
和少数被认定新闻敲诈的媒体、记者相比,为数更多的媒体游走在灰色地带。对一些强势媒体来说,不用它去找被监督对象,后者会主动上门。由于出钱是“自愿”的,媒体也不会落下敲诈的骂名。早几年,曾有某著名媒体被某保险公司“摆平”的报道。保险公司老总的意思大概是,只要负面报道不发,“广告费,要多少给多少”。用批评报道换取广告收入,在一些媒体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家报纸这期刚发了某单位的负面报道,下期就是这个单位的广告,美其名曰“挽回影响”。而在巨额广告费的诱惑下把负面报道压住不发,则把这种交易做到了极致。、灰色地带和新闻敲诈的黑色地带之间,只有一步之遥。这么干的媒体往前走还是退回去,很大程度上决定舆论监督的未来,一定程度上也将影响中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