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让改革更加贴近司法自身的运行规律,勇于触碰既得利益和破解改革中的难题,并在先行先试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完善方案
中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文件,并确定全国六个省市先行进行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四项内容在内的司法改革。日前,上海召开全市司法改革先行部署会,启动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
上海的试点改革方案,已明确将探索建立省级以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作为内容,在司法人员的任免上实行统一提名、分级任免,拟建立来源广泛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而在财物管理方面,将区县司法机关作为市一级预算单位,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以摆脱司法机关在经济上对地方财政的依赖。这样,就能有效减少外部行政干扰,提高独立办案的能力。
根据改革方案,上海将进一步推行主审法官、主审检察官制度,大幅度减少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指导,考虑设定院长、检察长的权力边界,削弱司法活动的行政化,确保办案法官、检察官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方面的统一。与此同时,为了改变长期以来某些法院案多人少、机构人浮于事的状况,在司法人员总数不再增加的情况下,改革方案明确进一步调整内部结构,将行政人员的比例压缩至15%,也就是将85%的司法力量投入到一线办案上,并实行法官员额制,精减法官人数,畅通晋升渠道,适当提高法官的收入待遇,逐步延长资深法官的工作年限,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保证司法一线办案人员的队伍稳定,使他们获得更多的职业荣誉感,提升其依法履职的责任心。
可以看到,上海业已公布的先行先试改革方案涉及面广,改革力度大,不仅涉及体制、机制问题,会对原有的司法与地方关系产生影响,而且也将直接关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工作调整及其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在试行工作中积极推进、不断总结、及时调适和完善相关方案。
要认识到,改革的目的是使司法的运行真正回归到符合司法规律的本位,要改变个别地方存在的司法机构不够独立、司法裁判不够公正、司法队伍不够廉洁、司法责任尚未落实、司法公信没有完全确立等问题。
探索建立省级以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涉及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与修改。比如,上海方案中已将区县司法机关的财政预算纳入市级财政管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司法与当地政府(行政)的关系,对改变行政对于司法的介入、干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地方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命权力如果依然留在地方党委和区县人大(即实行所谓分级任免),那么,要较为彻底地改变司法的地方化倾向,可能依然会面临障碍。
这次上海试行的改革方案,也试图改变长期存在于法院体制内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和错案责任分散、难以实际落实的问题。但在目前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乃至庭长、副庭长人员职数、行政级别不变的情况下,仅仅要求领导干部参与个别案件的审理、担任审判长,而他们更多的工作时间仍然配置在管理、监督以及协调、签发案件的行政性事务上,那么,要扭转他们对个案的影响甚至可能的发号施令,同样面临困难。
此外,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不仅表现在具有较好的物质待遇上,同样应当体现在非因法定事由不被轻易调任到其他党政机关的工作岗位上,要通过稳定的任职岗位和通畅的晋升晋级待遇,保证其队伍的稳定。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其刚正不阿、依法执法。
因此,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让改革更加贴近司法自身的运行规律,勇于触碰既得利益和破解改革中的难题,并在先行先试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完善方案,才是我们在改革方案试行过程中需要着力去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游伟: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