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5月23日,备受关注的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刘汉、刘维等5人被判处死刑,其余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这是法治力量的彰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容逾越,任何挑战法律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刘汉、刘维案一审判决再次用事实证明了这一点。
“刘汉、刘维案”的审理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罚相当、罚当其罪、公平正义的法治基本原则。
定罪是司法审判的最重要内容,刘汉、刘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而刘汉、刘维集团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此案的关键,也是庭审争议的焦点。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三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该具备如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法庭经审理认定,刘汉、刘维集团符合以上特征,故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而为整个案件定了性。
新修改的刑诉法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这一制度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一直被看成是对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关键性制度。刘汉、刘维案作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依法审理具有标志性和示范性意义,此案中关键证人能否出庭是司法公正最大看点。
孙某某作为刘汉犯故意杀人罪的关键证人最终出庭作证,推动了此案的公正审理。在法庭上,孙某某清楚地指明了刘汉下达杀人指示的具体时间、地点。他还证实,事发后,在刘汉授意下,他安排实施杀人的其他被告人去深圳,到刘汉的朋友范某某处躲藏,并分别给予了这些人奖励。他所提供的证词经过法庭严格质证,具有极高的证据证明力,虽然在法庭上刘汉百般狡辩,但终究无法改变事实,孙某某在法庭上的证词成为刘汉犯故意杀人罪最有力的证据。
法庭辩论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保障其合法权利最重要程序。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虽然公诉人代表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公诉,但被告人的权利也必须依法受到保护,法官要充分听取公诉人、辩护律师及被告人各方的意见。
在“刘汉、刘维案”整个庭审过程中我们看到,无论是辩护人发表的意见,还是刘汉的自我辩护意见都得到了尊重。法庭辩论唇枪舌剑,控辩双方意见得以充分表达。在“组织成员互相不认识”,究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共同犯罪集合体这个问题上,诉辩双方争论激烈,几个回合下来,不但双方意见表达得十分清晰,更重要的是法庭已经得到了明确的结论。
正义要实现,更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3月31日开庭,到5月23日宣判,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历时近两个月。公开审理让案件的每一环节和细节都在媒体和公众的聚焦下完成,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次全面展示。此案以360度全方位公开的方式向全国乃至世界,讲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中国式司法,坚定了人们对中国法治的信心,传递了中国法治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