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斌,男,1965年生,中共党员,现任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公职律师。
刘国斌1988年走上专职律师之路,1991年调入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参与筹建律师事务所。15年来,他运用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竭力维护职工权益,无私服务职工群众。
他在为农民工李忠追讨赔偿的案件中反被诬告,但一波三折历尽艰辛终于在7年之后赢得正义;他接手由兴昂群体性事件导致的10名工人被判处两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的案件后,四次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陈述观点,最后在10人已被实际羁押九个月的情况下,全部改判九个月期徒刑,二审宣判之日即获释放;他对因辞职而上了台商协会清溪分会“黑名单”,受到占据当地主导地位的台资企业封杀的王绍明等39名工人进行法律援助,最终促使清溪分会主动妥协,撤销文件、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帮助就业;他力助广东某机械厂有连续工龄20多年的老“固定工”赵耀华,促使企业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点带面影响大片;他积极反映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镇办企业建晖实业总公司徐志强等十名职工与公司17万多元的经济补偿案仲裁和一审、二审虽均获胜却一直得不到执行的问题,走访企业主管单位和债权人商量对策,不到两个月,17万多元全部拿到职工手上,职工感动不已。
他每年亲自办理大案十几起,指导、帮助全省各地工会办理案件几十起,接听、处理来电、来信、来访上千宗,被称为“工人律师”。他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建议制定和参与起草多部涉及职工权益的地方法规。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送法上门”活动,受到职工欢迎。
他先后被评为广东省优秀工会法律工作者、广东省总工会优秀共产党员。2006年,他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全国维护职工权益十大杰出律师”。2007年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