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志,男,1947年10月生,辽宁人。一级律师。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中文系。历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长春市法律顾问处(现吉林常春律师所)实习律师、三级、二级、一级律师,律师所部主任、副主任、主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原长春市律师事务所)主任,系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国际贸促会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春市人大立法顾问、长春市政府及中国“一汽”法律顾问等。
他是长春市人大第八、九、十、十一届连选代表,第九、十届人大连选法制委员会委员。多次被评为全国、省、市司法系统优秀律师先进工作者,市委机关及局优秀共产党员,市“卫士奖牌”获得者,市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被评为吉林省十佳律师。全国十佳律师,并荣获东北师大建校五十周年126名优秀学员之一的荣誉称号。
他自1984年以来,在省、市及国家杂志发表论文18篇,获省、市级研讨会一、二、三等奖各一篇。著作5部,其中《经济法》、《遵行刑法及解释分条汇编》及《经济合同法规分条汇编》任副主编,《律师辩护与代理方略》及《现代市场竞争指南》两书为编者。
他担任长春律师事务所领导10年来,该所发展成居全国前列的国资所(规模、固定资产、高级人才),成为全省十佳文明所的排头兵,全国二十四家文明窗口所之一,全国二十家部级文明所之一,全国扶、助残先进单位(自1994年底,至今按月扶助一特困植物人家庭100元;1996年以来,至今按捐助两名特困大学生每月二百元)。该所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十几年来,该所已支援了十多个省市的律师所100多名专职、兼职、特邀律师。现该所有律师及工作人员计12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