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发生在天津新港的惨痛悲剧,经调查显示是瑞海国际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儿戏,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则严重失察失管,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港口、海关、规划、国土、海事、公安等部门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行为,被采取强制刑事措施达12人。据统计,我国危险化学品所造成的事故频频发生,近年来化工系统每年发生事故达300起之多。有的危险化学品会对水、空气、土地等造成无法修复的污染,间接地伤害人民的身体健康。据卫生部统计,每年各类危险化学品中毒有数千人,死亡数百人。
目前,我国对化学危险品管理的立法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等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但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做出规定。我国危险化学品立法管理体系与国外管理体系脱轨,比如新化学品的申报审查制度至今没有建立。立法层级较低、法律体系不全面,使得危险化学品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纰漏。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极大,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责任主体安全意识不强,危险物品肇事罪量刑过轻,对危险物品监管不力的刑事打击力度不够,加之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结果犯,不利于遏制潜在危险。
有鉴于此,秦希燕代表主张:
1、增设危险物品管理不当罪
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作为危险犯,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提高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期
从近年的报道来看,除了天津新港爆炸事故,其他事故的发生其严重后果都不亚于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也应处以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同的刑事责任。
3、增设危险化学品监管失职罪
将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失职行为,与环境监管失职、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同列为《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特殊渎职犯罪,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监管失职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