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制日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从检查情况看,我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2014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9.2%,基本丧失水体使用功能。24.6%的重点湖泊呈富营养状态,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近海海域污染状况不容乐观。
报告指出,一些地方水生态受损严重,部分河流水资源过度开发,河流干枯、湖泊萎缩、湿地退化,生态流量难以保障,水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中还存在污染物排放量大、水生态受损重、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农业源和生活源已上升为主要的水污染物排放源,合计约占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85.7%、氨氮排放量的89.6%。工业结构性污染特征明显,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等四个行业占到工业源排放量的一半以上。一些地方产业布局不合理,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带来较高环境风险隐患,还有一些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地区仍未有效遏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的快速发展。2014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查处理的重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中,超过60%涉及水污染。
报告指出,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化学需氧量最大排放源,约占排放总量的48%;氨氮排放量仅次于生活源,约占排放总量的31.7%。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污染排放量呈上升趋势。我国水产品养殖产量已占总产量的73.6%,养殖过程中饲料投喂、药物使用不规范,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农村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缺乏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低,大多数生活污水和垃圾随意排放倾倒。
附:
秦希燕代表: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议案
水是生命之源,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近几年来由于污染所致的缺水和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我国水资源环境的持续恶化,不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严重威胁了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生存。水污染治理和保障用水安全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形势仍十分严峻。现行《水污染防治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发展变化,越来越显示出滞后性,而且与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存在衔接不到位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加强水污染防治的执法力度,使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真正进入法制化轨道,已经迫在眉睫。因此,建议:第一,加大水污染防治法的普法宣传。第二,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对防治水污染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三,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污染防治的权利。第四,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进一步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五,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加大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力度。第六,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加大对水污染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