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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飙车党"为何屡禁不绝:犯罪成本太低
2015-05-26 查看次数:

来源:中国青年报

  4月15日晚,钦州市钦州港进港大道附近,交警查处一起疑似“飙车”事件。广西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供图

  电影《头文字D》中展现“汽车漂移一族”的飙车场景令人心潮澎湃,但在生活中,飙车行为却往往是令人避之唯恐不及的威胁。不断上演的“速度与激情”背后,折射出的是令人担忧的公共安全新危机。

  5月21日,在全国瞩目下,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

  虽然随着一纸判决,本案似乎已尘埃落定,但公众仍在追问:飙车的犯罪成本是否过轻?八千至一万的罚款,对开得起豪车的“飙车党”来说,是否觉得“肉痛”?这样的处罚能震慑得住城市的“飙车党”吗?

  “飙车党”扰民频遭举报

  2005年,用13分钟飙完北京整个二环路的“二环十三郎”曾经震惊了全社会,而近年来,类似“十三郎”的飙车行为,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以郑州为例,据报道,仅2015年5月18日9时至19日凌晨2时,郑州交巡警六大队就接到了群众14次报警,举报飙车扰民。

  而与之相对的,却是另一“马路杀手”——醉驾数量的大幅下降。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公布的数据,从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法律实施前四年分别下降了35%和44.4%。和严查醉驾的高压态势相比,交警部门对 “飙车党”的查处和打击,却鲜见报端。

  因此,有网民指责交警“不作为”。

  面对网络舆情的质疑之声,基层交警却很无奈。“查处醉驾数据的实现,与交警部门对酒驾行为的严格执法密不可分。” 广西钦州市交警支队宣传科科长李晓夏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而针对飙车的执法,执法交警却时刻面临“三大难题”的困扰。

  首当其冲的是取证难。广西钦州市交警支队5大队事故中心队长韦华新介绍,“飙车行为多发生于夜间,且‘飙车党’大多组织严密,往往临时约定地点,加上‘飙车一族’所驾驶的车辆多经过改装,车速较快,都给交警部门的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缺乏量化标准,交警有时不敢追捕“飙车”

  查获难,也是飙车现象屡禁不绝的主因之一。“因为‘飙车党’车速快,追车可能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所以在查处时,警方往往采取‘瓮中捉鳖’的抓捕方式。”该基层交警告诉记者,“从天津、北京等城市查处‘飙车’危险驾驶行为的统一行动中,可以看到,为了顺利完成抓捕,往往要出动上百警力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尽管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84号)》规定:“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但李晓夏认为,没有量化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界定什么是“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

  “界定模糊,使得基层交警不好判断是否应该出动追捕。追,可能自己违规;不追,则可能有公共安全隐患,实在是两难。”一名中原地区的交警也证实了这一点,他感慨道,“对飙车的执法‘就像老虎吃天,无从下口’”。

  哪怕有交警追到了所谓的“飙车党”,却也面临认定难的问题。

  “法律对‘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表述仅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李晓夏说,而在现实执法中,“‘情节恶劣’四个字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相对于醉驾案件的‘80毫克/100毫升’的明确标准,显得较为模糊。什么是‘情节恶劣’?成了基层交警的一大困惑。”

  李晓夏认为,“尽快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细则,对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加大“飙车”的犯罪成本应该尽快提上日程

  对此,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培训科研总督导张柱庭也认为“执法方面应加大力度,加大设备投入。”

  但在张柱庭看来,“交警执法难以追车,害怕引出新的事故,遇到好车追不上,这些现实困难都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能说因为存在困难、不易取证,就不去处理。”

  张柱庭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真正杜绝防范“飙车党”的关键,还在于能有效对飙车现象进行引导。

  “因为敬畏法律,大部分外国人都是在赛车场飙车,基本上已经形成了自觉的意识。”张柱庭说,“要给飙车人士提供一些合法的地点,如引导他们到赛车场飙车,不准在公共道路上飙车。还可以组织相关的俱乐部,使这些车辆、车友,在某些特定社会团体的组织下,到合法的地点去飙车。”

  另一方面,张柱庭认为,“飙车”在立法上确实存在判处、惩治程度太轻的问题,“应当加重惩罚”。

  部分基层交警对此感同身受。

  李晓夏也表示,对比发达国家对于“飙车”行为的处罚,也许我国的危险驾驶罪确实存在量刑过低的问题。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突破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2.46亿人,成为仅次于美国的汽车大国,而与此同时,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率连续多年高居全球第一。

  “面对如此态势,我国相对较轻的法律惩戒能否成为遏制‘飙车’危险驾驶行为的有效手段?确实要打上一个不小的问号。”广西钦州市交警支队5大队事故中心队长韦华新说,“至少,从目前的震慑效果看,确实不甚理想,加大‘飙车’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成本应该尽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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