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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主要内容是介绍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广告法。
在发布会上,人民网记者提问称,在新广告法的框架下,工商机关对于整治虚假广告有没有具体的进一步的新举措?特别是对于新法在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更加严厉的规定,这方面从执法层面可以做什么?
关于广告代言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介绍,从1995年广告法颁布实施,当时我国的广告经营额是273亿,到了去年是5600多亿。这20年过去,广告市场的增长速度是非常迅速的,年均是17%,近几年几乎达到30%。所以,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任务越来越重,而且现在广告经营额占GDP的比重只到0.8%。所以,广告市场增长的潜力和空间还非常大,现在是全球第二大广告市场。面对这样繁重的广告监管任务,对工商机关来说,对广告市场的监管是法定的重要职责。从广告的监管、执法的实践来看,有关部门从2007年至2014年这八年当中,总共查处了37万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这里有30%属于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而且也破坏广告的市场秩序,是目前各种违法广告当中情节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种广告的违法行为。这次新法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也是虚假广告。而且还在第二款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我相信新法关于虚假广告的新规可以提升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对遏制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产生重要的作用。”甘霖说。
甘霖表示,在现代的商业竞争当中,广告主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常常会聘请一些社会名人来代言商品或者服务。由于名人在社会公众中具有比较高的知名度,他在广告进行的广告代言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社会上将广告代言纳入到广告法中予以监管,呼声非常强烈,而且广告代言人通过这种代言行为获得经济利益,有的是巨额的经济利益。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广告代言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所以新法进行了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同时也规定了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上的立法规定,将对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强化代言人的责任意识、惩治虚假代言行为、维护诚信文明的广告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作为工商部门,一定会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在具体的执法监管实践当中把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行为的规范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