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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01-30 查看次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8日

  

法释〔201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附一: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答记者问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组建、机构、人员、职能等有关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孔祥俊、主审法官宫邦友一同出席发布会。

  一、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长期处于高位运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迅速组织力量就设立巡回法庭进行深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对于切实加强审判工作,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形成高效完善的法治实施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关于巡回法庭的组建过程和人员配备情况

  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4年12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于12月3日审议通过巡回法庭组建实施方案,明确以改革探索、精简高效、分类管理、逐步实施为原则,全面开展人员选派、建章立制、后勤保障等组建工作。12月12日,党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巡回法庭领导班子成员。12月15日,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党组,周强院长等院领导对巡回法庭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任职谈话。

  巡回法庭主要由庭长、副庭长、廉政监察员、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综合行政人员组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每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分别负责审判、审判辅助和审判事务性工作。从选派人员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1,干部规格高,;2,司法能力强;3,队伍结构好。

  三、关于巡回法庭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组建工作全面贯彻了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精简高效、分类管理”原则,组建法官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最大限度整合优化审判资源,在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人员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

  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明确巡回法庭案件受理范围和审判权运行机制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期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抓紧时间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1月5日第164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并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13条,规定了巡回法庭的设置地点、巡回区域、机构性质、受案范围、巡回法庭的当事人向巡回法庭提交材料程序,并且对社会所普遍关心的巡回法庭工作方式、合议庭组成、裁判文书签发、审判管理等问题也作出了回应。

  (一)明确了巡回法庭的设置地点、巡回区域和机构性质;(二)规定了巡回法庭受案范围;(三)明确了巡回法庭设立后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的程序;(四)积极探索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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