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况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对外发布了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重点完善了免税图册管理、退税管理、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完税证明管理、税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纳税人对免税退税管理、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等方面存在一些异议,税务机关在完税证明管理、税源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次办法修订重点完善了相关问题。
《办法》明确,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税务总局将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贯穿各项政策制定和落实的始终,此次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是转变管理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