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矿业报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所有排污单位均要实行持证排污。这是新《环保法》作出的明确规定。据此,由环保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也是新环保法的重要配套规定。
《办法》规定,所有排污单位只有在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才算拥有了合法排污证明。对于无证排污,《办法》明确表示,将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拘留处罚。
《办法》规定,7类单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这7类单位包括: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办法》规定,取得许可证的条件包括: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应当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
环保部表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延续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是,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等情形许可证不能延续。
《办法》称,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不但要收回排污许可证,而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