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 敬大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明确了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形成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双轮驱动的新局面,是我们与时俱进深化、调整和完善检察工作思路的行动指南。湖北省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三个自信”,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做到“三个适应、三个着力”,奋力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一是适应法治体系建设的要求,着力构建更加健全完善的检察工作体系。《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深刻理解“法治体系”的内涵和外延,深刻认识检察工作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法治体系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发展、健全和完善检察工作方针政策体系、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工作体系、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体系等“三个体系”建设,使之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
二是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把握检察机关的主基调。《决定》明确提出要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并针对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检察机关落实这些部署,必须牢牢把握“全面提高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全面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两个主基调,主动把检察工作置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局中谋划和推进,自觉肩负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者、推动者的职责使命。一方面,要增强坚持“两个主基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坚守法律信仰和职业良知,把法治精神当做主心骨,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另一方面,要把“两个主基调”落实到检察工作各环节,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大局,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各项事业法治化就是服务大局,切实强化自身监督和过硬队伍建设,打造“法治检察”,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适应加强和规范法律监督的要求,着力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建设。《决定》强调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为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依据。一是探索推进诉讼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体系化建设。针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相关制度缺位、抽象等问题,主动在法律制度层面、工作机制层面加强探索,研究编制诉讼监督规程,推动制定专门的诉讼监督规则和专门立法,进一步明确监督权限、范围、程序、手段,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体系。二是探索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要结合职能,始终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把握层次,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适当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明确职责,按照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遵循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合理确定履行监督职责的部门;争取先试先行,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积极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要拓展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和方式,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检察建议或者督促令等形式督促其纠正;对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探索建立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诉讼监督制度。要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和精髓,切实发挥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做好引导侦查、严格把关、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等工作。要坚持以审判活动为重心,强化对其他司法机关和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着力发现、核实和纠正各诉讼主体的违法行为,确保诉讼活动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