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第一次在党的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宪法实施,并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新论断。这一论断的核心就是全面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重要思想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有效实施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意识,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必须完整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关系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同时又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加强宪法实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冤错案件,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这些案件既有事实和证据认定的错误,也有适用法律的错误,根本原因就是执法理念发生偏差,没有严格执行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检察机关要从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宪法规定,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正确处理好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关系。工作中,既要与法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要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
必须把宪法关于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落实到位。《决定》指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障。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是落实宪法规定、加强宪法实施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首先必须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依靠党的领导履行检察职能作用,排除阻力和干扰,保证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其次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奉宪法为圭臬,严格依照宪法规定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严格司法,秉公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决定》特别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一表述彰显了“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从记录、通报到追责,构筑了防范和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防火墙”,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必须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维护宪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对司法机关来说可能是百分之几的小失误,但对于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却是百分之百,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也是很严重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以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为目标,坚持把促进司法公正作为检察工作的终极价值追求,把是否公正司法作为评判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努力实现《决定》提出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不仅做到自身司法办案活动合法、理性、文明、规范、和谐,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实践、人民的检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要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突出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监督力度,依法监督纠正执法犯法、司法不公等问题,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促进严格司法和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