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虞纯是浙江省杭州市公交集团一位普通的女司机,但她还有个不普通的身份——全国人大代表。近20年公交一线的工作经历,虞纯对于杭州公交变化的一点一滴都看在眼里,她总结出的“十个一”服务操作广受好评,同时作为全国公交130万从业人员的代表,多年工作经验成为她的“法宝”,使她在发现问题、尽责履职、反映民声方面充满底气。
虞纯对公交事业十分热爱,她的这份热爱体现在平时的一举一动中。工作中的虞纯是个热心肠,五年来,她坚持照顾一位乘坐公交车的弱智儿童,直至其顺利毕业;加班时,面对在工地上摔伤脊椎的农民工兄弟,主动伸出援手。虞纯的很多事迹都广为流传。她还十分关注公交事业发展中的各种大事小情,尤其是关心最基础、最重要的安全运营问题。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及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几起公交领域重特大安全事故,她忧心忡忡。
“公交车现在成为一些人报复社会的工具。”虞纯的担心和关注不无道理。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至今,全国因人为纵火和公交自燃而引发的公交车爆炸案多达10多起,仅今年以来就发生了三起。
三起重特大事故,其中一起就发生在虞纯所在的杭州市,而这三起事故最终都被警方确认为人为纵火,嫌犯都是因个人原因产生厌世情绪而制造了恶性事件。针对接连发生公交车纵火案件,7月16日,公安部紧急部署进一步加强地铁公交安全保卫工作。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切实加强地铁公交安全防范,严格落实安保工作责任,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广泛发动群众群防群治,严打严防地铁公交严重暴力犯罪。对在地铁公交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和携带爆炸等危险物品准备实施犯罪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依法严惩,决不手软。
社会公共资源的日趋紧张,使得绿色出行成为缓解社会压力的有效方式,安全出行则是人民群众的首要诉求,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人身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其安全运行意义重大,在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被首次提及。
草案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对这一新增内容,虞纯十分赞同,认为草案突出了以人为本、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治理和社会监督五方面内容,符合当下的国情和民生,但她认为可以将更多的内容扩充进去加以完善,她说:“公交车有一个特性,就是它的流动性,它不是固定在一个地方,而是在城市街道上不断运行。成立应急小组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是远水解不了近渴,所以根据这种特殊性,建议赋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从业人员一定的具体权利,以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虞纯的建议源于眼下公交系统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在在公交车上,外来务工人员很多,有些人拿的包裹很大,有的还带着一些不明液体,但司机并没有权利对这些进行检查。因为目前并没有全国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相关规定,司机没有权利针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虞纯对记者说,“有一次,我们有位司机怀疑一名乘车人员持有可疑物,想请他下车,但该乘客并不配合,最后驾驶员只能以车抛锚为由,疏散所有乘客。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对公交领域安全生产产生不小影响。”
再比如,车上乘客之间吵架的问题,据虞纯介绍,公司会对行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比如教司机如何化解乘客之间的矛盾等。“但这种化解并没有强制力,法律也没有赋予司机这种权利,万一有事情发生,最后出了问题,危险的是一车乘客。司机只能进行劝说,并没有权利去直接阻止,也就没有更好的办法保护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虞纯就此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公交司机等一些权利,可以检查可疑物品或者阻止危险事故前兆的发生,以便最大程度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