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三审稿”),三审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其中对于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形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做出对“一把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于这一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发言,其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加重处罚。
实践中,行政诉讼有时会面临“告官不见官”的尴尬,有些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对此,三审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陈昌智副委员长表示,不一定要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来督促相关人员出庭或不提前退庭。而且追究行政责任也不一定能达到效果。如若仅仅给其最轻的警告处分还是内部的处理,处理完也没有人知道,过半年以后就可以解除警告处分,也达不到警戒的目的。建议不要作出行政处分,对这些人可以采取通报的处罚形式,把这些不出庭和提前退庭的人员在社会上进行公告,这样效果可能更好。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
代表李大进认为,如发生行政负责人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行为,这是对法庭和法律的藐视。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一般的诉讼当事人对法庭的不尊,不听劝阻或者在法庭上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都可以采取法律的处罚、法庭的处罚,比如说训诫,严重的直接可以司法拘留。“为什么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甚至中途退庭这样公然藐视法庭和法律的行为,就仅仅是提出司法建议呢?”李大进提出,建议修改为“法庭可以直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司法处罚之外,还可以发出司法建议”。这样既能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可引起行政机关对法律和法庭的尊重和敬畏。
其他建议
行政诉讼解决“临时工”争议
蒋巨峰委员说,在实际工作中,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不仅仅是公务员,还有相当数量是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甚至有部分工作人员是临时聘用人员,比如协警、城管的临时聘用人员。
蒋巨峰说,按照规定,事业单位人员是经过行政机关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但是他们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出了问题,责任还是要由授权的行政机关承担,造成了较多的行政争议。建议研究解决诸如协警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产生的权责不对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