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进行,并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据法制网报道,考虑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拟对刑法作相应修改。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入罪
一是,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主要是:
第一,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三,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四,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五,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不听法庭制止”入罪
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主要是:
第一,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二,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第三,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此外,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专家:原劳教对象可入刑的范围很小
劳教并非法定的刑罚,而是基于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其不经严格的刑事司法程序就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饱受诟病。劳教制度被废除后,是否会有其他替代性制度备受关注。
北京师范大学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吴宗宪表示,劳教其实可以转化为社区矫正,但必须经过刑罚程序。比如,对原来通过劳教处理的轻微犯罪行为,经由法院判以轻罪,转化成社区矫正。但这种转化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涉及到刑法的修改。
“我个人认为,劳教废除之前,典型意义上的劳教人员数量非常有限,劳教废除之后,治安处罚的相关法规可以作为补充。至于修改刑法,将一些较恶劣的行为纳入轻刑,我觉得这一部分的范围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