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
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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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国税总局对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做了11处修改。多处在办理时限上进行了明确。如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而现行规定只明确了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未规定具体时间。
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上,新办法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而现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