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山网
10月13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莎车县“7·28”严重暴恐袭击案部分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放火罪、绑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奥斯曼·阿卜来提、玉苏普·阿不来提、居麦·喀迪尔、麦麦提依明·艾麦尔等12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热合曼·萨德尔等15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艾力·图尔荪等9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阿尔孜古丽·阿曼等20名被告人二十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2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奥斯曼·阿卜来提参加努拉买提·萨吾提(又名努尔买买提,系“7·28”案首犯,已被击毙)暴恐团伙,煽动拉拢胁迫他人参加暴恐活动,在公路上砍杀过往车辆司机,造成3名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玉苏普·阿不来提积极参加努拉买提·萨吾提暴恐团伙,伙同其他暴徒共同杀害5名无辜群众;被告人居麦·喀迪尔与其他暴徒拦截打砸焚烧过往车辆,杀害2名无辜群众;以被告人麦麦提依明·艾麦尔为首的犯罪团伙拦截打砸焚烧过往车辆,并制作了大量爆炸装置预谋袭击警察。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艾力·图尔荪参与杀害无辜群众,在案发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麦麦提图尔孙·艾麦尔帮助参与暴恐犯罪的弟弟隐匿逃跑,构成窝藏罪,但其在案发前劝说弟弟不要参加暴恐活动,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被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对上述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各族群众和被告人亲属参加了旁听。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法庭使用被告人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