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于9月20日至21日在上海召开。会议提出,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必须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着力点,着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研讨会上,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结合本地立法工作实际,围绕会议主题作了发言。
坚持在法治框架内全面深化改革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前提在于领会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深刻内涵。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看,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新阶段,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迫切需要发挥立法在做好改革顶层设计方面的重要作用。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本在于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主动谋划立法工作,积极通过立法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例如,根据上海治理城市顽症的需要,审议通过《上海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积极为营造城市正常客运市场秩序提供法律支撑。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核心在于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一是先立法后改革。在自贸试验区挂牌前,自行起草并审议通过《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及时理顺相关改革试验与现有法规的关系。二是边立法边改革。今年7月审议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积极构建自贸试验区的制度框架,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确保现阶段的先行先试在法治框架内推进。三是作出特别授权决定。例如,审议通过《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授权市政府对严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征收差别电价。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重点在于处理好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一是创新与规范的关系。制定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确保所有改革创新举措都在法制轨道上有序推进。二是固化与引领的关系。三是变动与稳定的关系。通过“概括加列举”等表述方法,为未来的制度创新预留充足的空间,具有稳定性又有适度前瞻性。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键在于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一是加强立项环节的组织协调,明确立法规划、计划遴选的标准,确保真正发挥引领推动作用的项目进入立法规划和计划。二是加强起草环节的组织协调,通过发放“立项通知书”,明确起草的重点和要求。三是加强审议环节的组织协调,科学安排审议方式,力求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求得“最大公约数”。四是加强立法后环节的组织协调,实施法规清理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的有效衔接,确保引领推动作用落到实处。
让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好结合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
通过立法制度设计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改革部署,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有了初步实践:
加强生态领域立法,引领生态立省。制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以生态保护为主线,有针对性地提出创新的制度设计;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制定了全国第一部有关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经济领域立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先后制定出台了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为打造具有江西特点的开放型经济升级版提供了法制保障。此外,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简政放权提供法制依据,陆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重点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我们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协调推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要主动谋划、前瞻规划立法工作。积极研究改革中的立法问题,使立法紧跟改革的步伐。在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要结合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改革部署选择立法项目,根据改革的进展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立法;要定期开展法规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全面梳理法规中与改革原则、改革方向不一致的情况,为改革扫清体制机制上的障碍。在研究制定改革方案与措施时,要同步研究考虑立法的支持与配合,尽可能从立法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二是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当前改革任务繁重,相应的立法工作任务也将日趋繁重。要突破改革关键环节,破除体制机制难题,法规中的难点和分歧将会更多,精细化立法要求更高,法规的起草审议修改工作也有了更高的时间要求。为此我们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着力提高立法质量:首先,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其次,要抓住立法中关键性的改革制度设计,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积极推进自主性立法、创制性立法,及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问题;再次要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吸纳民意。要健全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完善立法听证机制,凡是涉及公众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改革的立法事项,都应当进行立法听证。
(原标题:推动立法工作创新发展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