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公安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针对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邻氯苯基环戊酮、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2-溴代苯丙酮、α-溴代苯丙酮等)和3-氧-2-苯基丁腈(又名α-氰基苯丙酮、α-苯乙酰基乙腈、2-苯乙酰基乙腈等)制毒物品案件,明确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邻氯苯基环戊酮是合成羟亚胺的原料,可进一步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1-苯基-2-溴-1-丙酮是合成麻黄素的原料,3-氧-2-苯基丁腈是合成1-苯基-2-丙酮的原料,两者可进一步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近年来,上述三种制毒物品在国内外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情况严重。针对这一情况,2012年9月和2014年5月,国务院先后将邻氯苯基环戊酮、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上述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走私、非法买卖邻氯苯基环戊酮2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15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走私、非法买卖三种制毒物品达到或者超过前款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