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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修改草案提请审议
2014-08-26 查看次数:

来源:新京报

昨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同时行政诉讼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也让民告官更易立案。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行政诉讼制度。因此,这次修法对于促进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要确定的依法治国任务和目标的实现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修福金调查,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隐性干预,大量符合行政诉讼标准的案件得不到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

对此,此次修正案(草案)对原法律进行相应修改,确保行政诉讼法可以得到公正执行。该草案的最大亮点是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

同时,综合各方意见,该草案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据了解,目前行政诉讼案件实践中,存在超过诉讼期限的情形。对此,草案将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增加至六个月,这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又不至于过分影响行政效率。

亮点1 官员应诉制打破告官不见官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解读:当前我国民告官案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这与行政机关和法院存在利益勾连不无关系。由于利益上的原因,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打个招呼就可以不予立案,造成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的尴尬。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姬亚平说,行政诉讼案件中,政府机关和老百姓本身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遇到行政诉讼案件政府机关只会派代理律师和法律顾问出庭。

在杨建顺看来,此次修法规定一把手应出庭应诉,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他表示,当前我国最亟需改变的行政诉讼的外部环境。政府部门的每一位公务人员都应学习法制思维,在行政事务上按法制办事。

亮点2 告政府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此次修正案(草案)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虽没有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大的调整,但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此举可为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法律障碍,如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受理等。

我个人一直主张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这方面,思想应更解放一点,步子应更大一点。姜明安建议,可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相对人起诉的,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都应该允许其向法院起诉。如果规定得模模糊糊,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就终不能解决,法治的梦想就终不能完全变成现实。

亮点3 行政诉讼起诉期增至六个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很多案件因当事人超过3个月的起诉期限而被法院挡在门外。姬亚平说,对于老百姓来说,和政府机关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是调解,甚至托关系找人,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调解的时间就有两到三个月,调解不成,便耽误了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延长至6个月,将会大大方便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政府机关的纠纷。

姬亚平表示,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改变老百姓一方的当事人在与政府机关发生纠纷时首先想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首先想到调解,甚至上访,当然这需要司法机关逐渐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独立审判,让老百姓对行政诉讼保持信心。

亮点4 改变行政复议维持原状格局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解读: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姬亚平说,这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进入司法程序后,不会列为被告,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会成为被告。

这个规定本身就会让复议机关很难改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多数时会维持原状,因为复议机关不想当被告,这会大大影响行政复议的效果。而修改后,会让复议机关更好地履行复议责任,促进行政案件的纠纷在复议时就可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