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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今天公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自愿或者根据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从市场上收回已经售出的食品,并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补救等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
《办法》指出,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紧急召回指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一般召回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
《办法》规定,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办法》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无害化处理和销毁问题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办法》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