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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2014-08-05 查看次数: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情况的报告时,许多常委委员提出,应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加快立法,建好闸门再放水,有了刹车再上路

互联网金融支付已达1.4万亿

从当前情况看,互联网金融发展得非常迅速。李连宁委员说,按照有关统计,到去年年底互联网金融的支付规模已经达到1.4万亿。贷款领域的增长速度更是惊人,甚至达到了300%的增长率。人民银行现在批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公司有250多家,电信运营商都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另外像平安、腾讯也搞起了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已全面开花。

赵少华委员说,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基本上划分为三大类,一是支付结算类,包括依赖互联网缴纳煤气、水电费等。二是融资类,类似于银行的存款贷款,P2P网络贷款为代表。三是投资理财类,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投资理财类业务已逐渐得到了老百姓认可。互联网金融需要大力发展,作为普惠性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具有高度的涉众性,更需要健康发展。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赖小民说,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总体来说要支持它的发展,而且它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是一种普惠金融的最好载体,全民都可以借助互联网。储蓄存款利率才三点多,余额宝是五点多到六点多,年底还可以派息。另外它每天结息,钱输入进去,第二天就可以看到结息,而银行的结息是一季度、半年、一年。余额宝迎合了老百姓求新、求变、普惠特别是趋利的心态,所以发展迅速。

互联网金融风险已经非常高

赖小民代表说,对互联网金融没有监管不行,一定要加强监管,否则会成为新的金融风险源。现在很多人都不搞实体经济了,玩起虚拟经济,长此以往确确实实会带来大的问题。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些政策还不明确。唐双宁委员认为,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加速应用和推广,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模式快速发展,而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运作不规范、内控不严格问题,是容易引发风险的薄弱环节。

尹中卿委员说,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了P2P、众筹、比特币等现象,业务运作不规范,欺诈、违约、破产、跑路、洗钱等事件频出,资金和信息安全等风险也开始显现。

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崛起的同时,问题也频频发生。韩晓武委员说,从连续发生的P2P信贷平台跑路事件,到百度百发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涉嫌违规宣传,风险正越来越多地暴露,一旦风险控制不好,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可以说互联网金融走在了金融监管理论之前,走在了金融监管实践之前,急需国家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带来的风险加强防范。

李连宁说,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非常高的,至少有三方面风险:

一是信用违约的风险。现在一些互联网上的理财产品投资预期回报率达到8%以上,远远高于银行利率。在当前全球经济低迷,我国经济增速下滑、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大背景下,怎么能够保证8%这么高的投资回报率?那就必然是靠资金滚动,一旦资金链断裂,风险是必然的。虽然对个人来说可能数额不大,但是牵扯面广,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面是非常宽的,对我们的经济信心冲击是很大的。

二是监管滞后的风险。现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很快,发展也很迅速,而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和手段相对落后。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我们的政策法律界限不明晰,就潜藏着很大的监管风险或者说是法律政策风险。

三是设备硬件和系统软件的风险。我国互联网网络和信息基础设施比较薄弱,核心软硬件要依靠外国厂家,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亟待提高。

建议金融主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时要下先手棋,打提前量,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深入评估,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李连宁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卢馨说,P2P网络借贷对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起到了很大作用,降低了融资成本,短平快的方式符合小微企业的特点,这个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网络借贷平台有风险。目前比较流行的P2P网络借贷业务有很多平台,但是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也没有统一的经营标准。因为是网络融资借贷,门槛又特别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认证是非常简单的,用户注册了账户以后非常容易借贷。虽然融资方便,但是后续的资金流动跟踪目前没有跟上,反洗钱法也还没有涉及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的防范,所以洗钱的风险必须引起重视。此外,互联网借贷平台虽然便捷,解决了小微企业的问题,但是信用风险也比较明显。

要纳入监管也要促进其发展

卢馨代表说,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正在建设中,征信系统的数据来源暂时没有包括网络借款双方的信息,建议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数据的收集,允许互联网网络融资平台中的企业使用征信系统,也就是说把互联网融资相关信息纳入到征信系统建设中,这样有利于网络借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对互联网金融当前迫切需要从立法方面加强监管。赖小民代表说,我们要支持它的发展,但是监管立法要跟上,规制要跟上,行业标准要跟上。

杨震委员也呼吁关注互联网金融风险。他说,互联网金融管理方法和制度没有完全跟上。比如现在在两个银行之间进行资金划拨,安全上无非和传统银行一样加一个密码,但是互联网用户很多是匿名的或者很多用户无法跟踪来源,仅仅靠一个简单的密码,安全隐患是非常大的。考虑到现在国际国内形势非常复杂,呼吁国家组织专门机构,对整个金融网络进行一个安全大检查,努力构建由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占主导地位的金融网络以及相应的安全体系,确保我国整个金融的基础设施牢不可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瑞爱建议,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新出现的金融产业、产品加强监管,使其更加有序运行。

要依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业有序健康发展。任茂东委员认为,加强金融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监管者的权力,不是为了管控。监管只是手段,目的是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让人们得到实惠。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已经表现出了巨大的潜力和影响力,到了让人不得不侧目的时候。互联网金融使金融业务具备了透明度相对更强、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优点,不可否认,它也是先天的具有风险高和防控弱的缺点。扬长避短应是管理的最高境界。我们要及时发现新生事物,敏锐预见其广阔的前景,并且顺应其发展趋势,促进和保障其健康发展,这是我们监管者应有的态度和水平。要出台有效的政策,而不是懒人治理。一要纳入监管,保证其健康发展。二要促进其发展,继续保证其活力和繁荣。

韩晓武委员建议,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同时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引导、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红线。互联网金融一定要有国家行业标准,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定的资质认定、划定门槛,不能谁都可以搞网贷、谁都可以做互联网金融。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保密、消费信贷、第三方支付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协调。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配合,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明确各自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协调,避免监管缺位。

韩晓武委员还建议,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以达到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明确风险提示,避免浮夸宣传,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产品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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