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公开征求意见
20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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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功能,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证券交易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征求意见稿》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同时,也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是,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