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山东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是三届老代表,在全国两会期间,他提交的《关于统一制定国家城管执法法规的建议》被列为大会重点建议,该建议指出,我国城管执法存在执法主体资格存争议、执法规范不统一、监督缺失等问题,建议建立从中央到区县的四级体系,并立法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杨伟程调研发现,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我国许多城市相继开展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已有600余个城市设立了城管执法机构。“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改善城市形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至今未制定全国统一的城管执法法规,加上省级政府以上未明确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致使目前城管执法的法律体系和部门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从法律规定到国务院要求,均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然而,由于目前仍有许多城市的城管执法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性质,没有一部国家级城管法规进行准确界定,从而招致了如“城管无权处罚”“城管非法执法”等诸多非议。
此外,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全面、统一、科学的业务指导,又成为该体制致命短板。一方面,在法律适用、处罚裁量标准掌握等方面不一致,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城管围观执法”等现象,也暴露出城管执法部门在管理方式、执法模式等方面缺乏统一法律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的问题。各地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至今没有制定适用全国区域的城管法规,而各地城管立法质量又参差不齐,导致各地对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各异,在机构名称、部门性质、职责权限、人员身份、经费保障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影响到城管执法部门的公众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