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在立法方面,1989年我国就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近年来,行政法领域的立法更是有了进一步发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纷纷出台和修订,将各项政府行政行为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在政策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务院发布了多份相关决定,如1999年发布的《关于全国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待。大量法律、法规、政策的颁布施行,对我国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为此,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培养和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建议——政府应当购买法律服务》。她认为,在强化政府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方面,应考虑从深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着手,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据彭静介绍,司法部于1989年颁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全国开始掀起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风潮。但那时政府的法律需求是零散的、不成规模体系的,有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之后,政府机关才会向律师购买服务,而很少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加之实践中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相关规范欠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也没有特别的规定可循,即使是重大的法律服务项目也没有对应的购买程序予以约束。其后,随着政府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加,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意识逐渐强化,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律师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33.8万家,其中政府法律顾问为1.97万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我国已成常态。
彭静认为,应当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加大对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她说:“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再次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提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可以说,在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执政的形势下,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至关重要。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决定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落实程度。自1986年开始,中共中央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2011年第六个普法教育拉开了序幕,“六五”普法规划中强调了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但从落实的情况来看,有的领导干部对普法的认识不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一些地方普法宣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贴近基层、贴近百姓不够,实效性不强。”
为了针对性地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彭静建议,各级政府机关应将学法活动纳入政府部门学习规划,尤其应聘请在理论和务实界卓有建树的专家、教授、资深律师为领导干部进行专题性的法治讲座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水平和防腐拒变的能力。尤其是身处法律实务第一线的律师,接触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对社会矛盾有着深刻而广泛的了解,具有相对丰富的应对社会矛盾的思维和技巧,在为政府依法行政进行参谋决策时具有很突出的专业优势。同时建议各级政府在条件具备时,邀请专家、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参加领导班子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为领导干部的议事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为强化政府法治方式,落实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内容、程序及保障,彭静提出了具体建议:
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
从目前各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情况来看,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需充实完善,并使之系统化、常态化。
提供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由律师代表政府为基层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帮扶,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现阶段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最主要的服务内容。这一服务内容,既方便了群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协助政府处理有关民商事法律问题,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投资、采购、资产处理等,当中不乏法律风险,政府亦有可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专业律师代表政府参与相关事务处理,如合同的法律审查、民事纠纷处理、诉讼等,有利于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协助政府依法处理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发展,稳定是前提。如果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处理不当,将极大地破坏社会的和谐,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政府在依法处理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时,亦必然涉及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律师参与协助政府依法处理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有利于政府迅速依法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更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参与国有企业的兼并及重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的兼并及重组,涉及企业法人资格的丧失或取得、职工安置、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问题尤为复杂。律师参与上述涉及国有企业的兼并及重组,有利于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复杂法律问题。一方面,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另一方面,促进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的优化,最大限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
为政府决策提供合法性、可行性论证。政府决策,关系国计民生——既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利益,又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专业律师参与政府决策并为政府提供合法性、可行性方面的法律论证,有利于促进政府合法、合理地制定决策,确保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政府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提供立法建议。政府制定行政法规,是政府构建社会运营的框架,确保市场交易的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影响范围既深且广。政府应注重吸收律师在立法方面的建议,让律师提供有关合法性问题的论证,使制定的法规规章不与上位法冲突且能在实践中行之有效。
深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程度
现阶段重庆市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范围基本上可以覆盖到政府日常行为的各个方面。但在具体的法律服务中,律师的参与程度参差不齐,且不深入。
例如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发挥律师积极作用的重要性,使律师能够全面参与到国企改革的各个环节。如,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方案的制定;为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引导法律和政策适用;审查产权改制中转让方与受让方主体资格和担保能力;参与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参与国有资产拍卖、招投标方案或协议转让方案的制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土地征收、拆迁在内的涉及广大人民最重大利益的领域,政府也应通过购买法律服务方式让律师参与其中,最大限度消除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随着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我国政府机关越来越重视“借用外脑”促进依法行政这一方式,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财政支出也随之增加,法律服务项目也逐渐在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中出现。政府采购网公布的部分省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2011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显示,广东、上海、山东、湖南、宁夏、重庆等省市已经明确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2009年,深圳市政府则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律师购买法律服务,深圳市33家律师事务所通过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的方式,成为首批获准为深圳市政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机构。2009年广州市还出台了全国首个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规定——《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试行办法》,建立了通过政府统一采购的方式,为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制度。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明确进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说明购买法律服务已成为政府日常工作的重大需求之一。
为此,建议各级政府将采购法律服务进行财政专门立项,纳入财政科目,编制专门预算,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区分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的服务分工
现阶段,律师法律服务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政府外聘社会律师;第二种是政府设立专门的公职律师。就公职律师而言,应将其职能主要集中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领域。因此,建议各地政府部门购买律师法律服务原则上应采取外聘社会律师的模式。
彭静说,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的推进,购买法律服务将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将成为常态,政府采购律师法律服务不仅让律师行业得以参政议政,同时为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提供建议,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