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空间、经济结构、就业和收入结构、生活方式、农民的社会地位和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如何更好的保护农村妇女权益也将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课题。由于城市妇女的经济状况、教育程度、文化理念等平均水平要高于农村妇女,因此,农村妇女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与帮助。
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以下两个问题特别需要我们关注:1、外出务工妇女生存权和劳动权的保障;2、农村留守妇女生存权利和婚姻权利的保障。
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促使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特别是更多的农村妇女为打工挣钱走进城市。她们在求职路上或用人单位往往会遭遇地位歧视、性别歧视的双重歧视,在用人单位往往会遭遇别人异样的眼光。不仅仅是自身的工作能力会比城市女性受到更多的质疑,甚至是穿着、打扮、生活习惯也可能成为别人的笑柄。这直接导致了我们广大外出务工的妇女的自卑和胆怯,她们在面临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忍气吞声,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
外出务工妇女生存权、劳动权利的保障,我认为应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加以保护:
1、树立平等观念,增强主人翁感
对外出务工的妇女,首先应消除她们自身的自卑感、失落感。城乡一体化就是打破相对发达的城市与相对落后的农村之间相互分割的堡垒。这不仅仅是地域、人口、生产力的融合,更多的应是人们的思维理念的融合。不应再将来自城市的和来自农村的人予以区分,更不存在身份、地位上的差别。我们外出打工的姐妹同胞们,应首先树立平等、自强的思想理念。进城务工的妇女同样也是在靠自己的辛勤劳动、靠自己的双手为我们的城市创造财富、增添光彩,她们也是城市的主人,是个城市大家庭里的重要一员。同时要消除少数人歧视打工妹的陈旧观念,真诚地理解她们、认可她们、接受她们、把她们作为“新市民”进行管理,为她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2、提高维权意识、构建维权网络
要加大宣传法制,尤其是对广大外出务工妇女要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力度。通过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到外出务工妇女就业较集中的地方、行业,采取妇女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对广大外出务工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活动,让她们真正学懂《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执法是让外出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关键,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都应该协调配合,完善保障外出务工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等的保护机制。在务工地点建立有关维权机构如法律援助站等,充分利用司法部门和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维权热线,为她们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司法部门要对涉及侵害务工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立案,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她们实行“司法倾斜”,以体现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
3、提供政策支持,建立保障机制 从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和要求,对务工妇女要给予政策倾斜和制度保证,要积极推进外出务工妇女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突破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特别是把进城务工妇女的养老、医疗等纳入社会统筹和城市管理体制中,保障她们的生存发展的权利。
二、留守妇女的生存权、婚姻权利保障。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丈夫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妻子们留守家中,她们一方面要肩负起家庭全部的生产劳动,另一方面又要全面承担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责任,她们被称为“留守妇女”。多重角色的扮演正在加重“留守妇女”这个特殊人群的生活和心理负担。同时,只身承担巨大劳动强度的留守妇女,还要忍着丈夫不在身边的孤独、寂寞,加上不好的治安状况,留守妇女普遍缺乏安全感。因丈夫长年外出打工,“留守妇女”中一些人遭遇了婚姻“红灯”。这些遭遇婚姻危机的妇女面临着相似的状况:一是夫妻间失去联系;二是“留守妇女”不知丈夫打工收入;三是丈夫不再承担“养家”义务;四是丈夫有外遇。所以,我想说每一个留守妇女的安定都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安定,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留守妇女”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留守妇女生存权、婚姻权的保障,我认为应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加以维护:
1、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
我国现有不少维护妇女人身权益的法律法规。要确保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应为留守妇女提供充分、现实、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2、健全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组织对留守妇女的保护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村、居两委组织村中男劳动力帮助留守妇女承担一些不适宜妇女操作的重活、特活。留守妇女较多的村居提倡组建一支安全互助协会,留守妇女进入协会组织,生活互相照应,存在苦衷相互沟通。
3、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国民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乃至消除针对留守妇女的侵权问题。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使每个人懂得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格,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留守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强化她们独立的人格尊严意识。
同时,“留守妇女”还应及时了解丈夫的打工动向,经常保持联系,对其收入情况尽量知悉,以便万一发生婚变,可申请到财产补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