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全球工业化的进程和产业格局的变迁,一个基本规律是,工业化中后期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先行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表明,现代经济增长中效率提高的一个重要源泉,是服务业的发展。这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成本降低,特别是交易成本降低起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后期向工业化过渡的始期,根据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预计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社会产品不断丰富,在人民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以后,我国的服务性需求将开始快速增长,这将推动服务领域的整体快速上升,并将维持到后工业化的最初20年。
现代服务业大体上相当于现代第三产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在1985年《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第三产业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流通部,包括交通运输和仓储等物流性行业;第二个层次是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业、保险业、咨询信息服务业等服务性行业;第三个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的教育、文化、广播、科研等事业;第四个层次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警察等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
为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于2011年11月17日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称“《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次改革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以及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基于上述,我们理解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举措从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改善从事包括交通运输、现代物流业等第一层次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的重复纳税问题,有利于从事交通运输、现代物流业等第一层次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但由于其在税率和抵扣项目等实施细节上的设置不同,则可能导致对于从事其他层次的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如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中处于龙头地位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业等第二层次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的税赋增加,尤其是导致该等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服务业中的大中型规模的企业的税赋负担加重。究其原因,有如下三点:
一、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在5%左右,即按营业收入额的5%计税,而调整之后的增值税税率根据销售额的不同分为小额纳税人及普通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若销售额未达到500万的企业属于小额纳税人,应采用3%的增值税计税率,若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企业属于普通纳税人,应按6%的增值税计税率缴纳增值税,基于此,增值税改营业税的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负,但从另一个角度加重了大中型企业的税赋负担(即由原先的5%税率增加为6%的税率),与国家鼓励从事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是相悖的。
二、由于现代服务业中从事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服务业等第二层次服务业的企业的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而该些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则进一步导致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赋。
三、现代服务业中从事第二层次的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实际上所经过的环节远低于从事第一层次的交通运输业及现代物流业的企业,基本不存在外包和重复纳税的问题,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减少重复纳税的问题,由于现代服务业中从事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服务业的企业本身不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因此税率的提升将直接导致该部分企业税务负担加重,并且,从事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服务业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其所承担的税赋反而更重(相对而言,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其所创造的销售额将高于中小企业所创造的销售额,而根据前述按照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率的规定,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企业应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计税,因此大中型企业所承担的税赋反而更重)。
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及之“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企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这一重要税改原则,提案人建议在实施上述《试点办法》时应进行如下改进:
一、首先对于是否实施税改制度,提案人建议不要采用“一刀切”的态度,而应该根据从事各现代服务业的企业自身的特点,采取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种计税方式统筹适用、同步适用的战略。一个政策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企业自身是最清楚不过的,因此采取让从事各现代服务业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用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税率的方案,达到有针对性的适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更有利于达到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宗旨。
二、作为“鼓励现代服务业,尤其是鼓励包括金融服务业和信息服务业在内的龙头现代服务业企业”这一大方向的配套政策,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战略至少不应该加重纳税人的税赋负担。因此提案人建议对现代服务业中从事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服务业等物流环节较少服务业领域的企业,应取消小额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的区分对待,对该等物流环节较少、不涉及重复纳税的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统一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或者从不加重部分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对部分不能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的纳税人至少允许其继续适用原有的5%计税标准;
三、对现代服务业中从事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服务业等物流环节较少、不涉及重复纳税的企业,进一步扩展其可以纳入进项抵扣项目的范围,或给予该等物流环节较少、不涉及重复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一定的优惠政策,通过该等优惠政策降低该类企业的税基,进一步达到减少税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