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贺迎春)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的《仲裁法》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存在仲裁组织定位不准确等种种问题,他准备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仲裁法》的修改意见。李泽林代表的建议如下:
一、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经仲裁委员会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并且参加仲裁程序进行答辩的,视为当事人接受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仲裁员回避,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且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同意的,该仲裁员应当回避,无须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或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四、第四章第一节“仲裁庭的组成”增加一条:“仲裁庭秘书的回避参照本节关于仲裁员回避的规定,由仲裁庭决定。”
五、第四章第三节“开庭与裁决”增加一条:“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申请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
六、第四章第三节“开庭与裁决”增加一条:“仲裁裁决作出前,申请人有权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有权撤回反请求申请。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申请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撤案决定。”
七、第五十九修改为:“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