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对于违法超标准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我认为这还不够,应该进一步的明确和提高。现在企业存在滥用劳务派遣的很大原因在于节省了人力成本,且违法成本不高,如果能在处罚措施上严厉一些,一些企业可能就会好好掂量一下了。另外,目前新法的一些条款还不够细化,企业实践起来操作性不强,就想打“擦边球”,北京在出台新法的实施细则应该提高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
我曾经代理的一个劳务派遣的案子,劳务派遣企业和职工签了五年的派遣合同,按照规定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因为之前的规定是劳务派遣只能签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是六个月。新法实施后对于这样的行为将处以每人5000元至1万元的标准处罚,但对于一些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来说,每人5000元的罚款比规范用工的成本要低多了,不介意这样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还建议北京在出台新法的实施细则时,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类似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制度,对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行政审批。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需要满足包括注册资本200万元在内的4个必备条件,但这些条件还不够细化和明确。确定劳务派遣企业的入门审批制度,不仅要对劳务派遣企业的门槛进行界定,更要使其经营场所和设施、相应的管理制度都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包括此次修改)的要求。只有这样,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