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立委员认为,当前,我国审前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呈现“高羁押率”的特点,他根据案例对比、原因分析,国外诉讼制度理念,提出自己这个提案。他告诉记者,“目的是实现企业正常经营,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更加保障人权,减少犯罪嫌疑人民事权利行使的障碍。”
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但是,事实上,公安机关为便于办案,往往倾向于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等法律强制措施。对此,吴德立列举国际规则和现代法律理念认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另外,吴德立还认为,保释制度是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前提的,“保释权应当是刑事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有助于当事人辩护权等其他权利的实施,在国外,被捕后受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有机会获得审前释放。”
吴德立告诉记者,因为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保释期间一般不会造成治安问题,另外,由于目前中国企业中“人治”色彩较浓,所以,企业高管一旦突然被抓,可能使得公司陷入危机,对其进行保释,则能够减少对企业运行造成的负面影响,免于一人犯罪,公司受损的案例出现。
吴德立委员提出大陆与香港的两个案例对比来支撑自己的提案。一是金正集团董事长万平,于2004年被以涉嫌挪用巨额资金罪拘留,金正集团经销商以及银行纷纷上门追债,金正集团财务窘迫,工厂遭封门停产。与此相对的是创维数码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因涉嫌盗取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创维数码有限公司资金而被捕,两日后交纳100万港元保释金获准保释,相反,创维集团目前平稳渡过危机。吴德立指出,同样两家上市公司,同样是经济性犯罪,但事件处理方式和结果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