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近日建议,修改人民警察法,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纳入警察编制。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非监禁性质刑罚执行活动,在全国已经实施多年,积累了一定的基础和经验。2012年1月10日,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全国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这表明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司法行政机关一项重要职能,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也日益成熟。
秦希燕说,随着非监禁刑的广泛适用,社区服刑人员日益增多,而司法行政人员在数量上并没有改变,而且在身份定位以及执法依据上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这表现在:一方面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没有纳入警察编制、没有警察证、不享有警衔津贴;另一方面,由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不具有上述身份,也没有被法律赋予明确执法权限,在现实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执法也存在很大问题。因此,社区矫正工作量的逐增与社区矫正管理人员身份不明确、专业性不强、人员不足的矛盾日显突出,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和发展。
秦希燕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组织设立专门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纳入警察编制,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权限就显得尤为重要。他建议,将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