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均需参加我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这一制度,已经为这三种职业的互通,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为此,我建议推行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说。 秦希燕代表进一步解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意见》,批复同意将取得律师资格担任执业律师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同时,推行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 可以进一步拓宽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之间的交流渠道,能够更大范围地吸收合格法律人才,充实和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促进我国法治的建设。推行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 秦希燕代表认为有四种可行性:
一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有共同的属性,即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虽然这三者在法律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不一样,但实际上都是利用法律之武器,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具有共同的性质。
二是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建立了统一的就业平台。
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和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或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同时,《律师法》也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上述法律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前提条件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建立了统一的就业平台。
三是优秀的律师转做法官、检察官,可以更为熟练地运用法律,补充法官和检察官的队伍。
初任法官和检察官,一般需要经过几年的历练和培训,方能真正地胜任本职工作。虽然,目前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但存在素质参差不齐、法律实践能力不够等现象。律师在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后,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能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同时,在长期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熟悉和了解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因此,挑选优秀的律师转做法官、检察官,能够更为迅速的投入和开展工作,可以补充法官和检察官的队伍,提高其办案水平。
四是律师转做法官和检察官,也有利于推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交流和沟通。
虽然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共同点,但分工不一样,具体的职责也不一样。目前,我国三种法律职业人士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并不畅通,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也需要他们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共同为我国法治建设出谋划策。推行从优秀的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制度,可以促使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交流和沟通,从而可以进一步打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之间的交流渠道。
“统一的司法考试只是给律师转做法官、检察官提供了一种可能,真正实现这种流动还应当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调整。建议综合考虑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务能力、政治和道德素养等因素,制定一套可行的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制度,并保障其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后的合法权利。”秦希燕代表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