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每年都有因农村土地征收、拆迁问题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发生,依据现有法律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基本受限,现有集体建设土地要进入土地市场需通过国家征收制度才能实现。而先征收再入市的模式存在众多弊端,很难通过单纯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来解决当前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深层次、根本问题,有必要放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建立系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由农民集体在政府监管下相对自主地与用地主体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提出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基于以下理由:规范土地行政权力、保护农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具备同权同利的物权法理基础;拥有上位法基础;具备众多地方立法与流转实践经验。
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具体流转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做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再是只能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了,还应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当然还要补充规定,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流转办法可由国务院另行结合地方的实践经验与教训予以制定,并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