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二、三、十条,完善居民委员会制度的议案(摘要)
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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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20多年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部分内容在新形势下,与城市基层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不相适应,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因此,适时的修改和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存在必要性。
居民委员会承担了政府部分职责,与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不符。城市基层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居委会组织法》未理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居民自治的内部决策机制、决策程序不完善。
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主要职责。充分保障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明确并规范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各类组织的关系。完善居民自治内部决策机制、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