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立法后评估监督的建议(摘要)
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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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的立法后评估活动蓬勃发展,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且在未来可预测的一段时间内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的立法后评估仍处在探索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实践相当的混乱,急需改进,主要表现在:立法后评估评估监督活动启动的随意性。立法后评估监督启动的非常规性。立法后评估监督主体范围较窄,广泛性、专业性不够。评估对象比较片面,还没有形成系统性的立法后评估监督。缺乏统一的立法后评估监督标准。评估监督程序欠缺规范。
建议以立法形式确定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三个基本的立法后评估监督的评估原则。建议立法后评估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题应该包括立法主体、执法主体、第三方评估机构(比如中介组织、科研院所、专家组等)的主体体系。建议立法后评估监督的对象应当界定为实施一段时间后的重大立法。建议构建三个层次的立法后评估监督标准体系。建议建立立法后评估监督的合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