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早已被世界各发达国家广泛使用。据统计,在2000年,加拿大使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最高,已经达到79.76%,其次为澳大利亚(77.48%)、新西兰(76.15%)、法国(72.63%)、美国(70.25%)、韩国(45.9% )。相比之下,我国的缓刑、假释使用比例明显偏低,只有17%左右。也就是说,我国绝大部分服刑人员是在监狱中完成刑期的。
自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我国已有6个省、市全面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另有12个省、市正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限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等五种罪犯。
社区矫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节约狱政管理开支。监狱的警戒、管理、教育、服装、餐饮起居、医疗卫生等加起来是一笔庞大的开支。如果将符合条件的犯人放在社区进行改造,既节约了巨额开支,又缓解了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二,对符合条件的犯人,社区矫正比狱内矫正效果更好。因为,社区矫正是在人身相对比较自由的环境下,让犯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因而,社区矫正更利于发挥犯人自我改造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完成狱内尚未完成的矫正程序。三,家庭对罪犯改造的影响极大,不少狱内犯人就是因为被家庭抛弃而自暴自弃。社区矫正有利于稳定犯人家庭关系,使犯人既能兼顾家庭,又能接受改造,家庭成员还能起到约束其不良行为,鼓励其重新做人的积极作用。四,长期监禁的犯人回到社会适应能力差,就业困难,社会歧视明显,重新犯罪概率增加。
鉴于社区矫正是我国改革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举措,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已经开展社区矫正的省、市进行调查,了解目前社区矫正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便在我国更多地方将符合条件的人犯在社区进行矫正。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更符合社会主义刑法“治病救人”的改造理念。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良方。我们相信,“社区矫正”通过彰显刑罚的社会化、执法的人性化和矫正的文明化,对罪犯进行社会化的教育,有利于他们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