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一项世界各国通行的为保障贫弱公民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人权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正式研究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短短的11年里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正处于进一步规范发展阶段,我部作为管理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部门,一直为推动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全面发展,解决困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实现法律援助工作东西部均衡发展而努力。但是,受财力所限,中央政府目前尚不能完全保证提供开展这些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因此,我部申请在国家彩票公益金中设立法律援助支出项目,以增加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最终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者弱者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具体项目理由及建议如下:
一、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概况及在国家彩票公益金中设立法律援助支出项目的原因分析
相对于很多国家来说,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迅速。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继在法律上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了加快发展的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经过11年的实践探索,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影响这项公益事业制度应有功能发挥的诸多障碍和困难,急需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本情况
11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下,经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起来,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截止2005年6月底,全国已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3081个,其中县区级地方占2658个。全国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0864名,其中近50%的人员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除了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提供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外,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还组织广大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并发动一些社会团体、法学院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参与了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
1996年以来,全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以来,全国各地共解答法律咨询近900万人次(其中2005年上半年解答咨询1149760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0万余件(其中2005上半年办理了近11万件),有170多万人(其中2005上半年有156566人)获得了法律援助服务。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自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最突出的两个变化表现在:一是各级党政领导把法律援助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了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2005年上半年全国法律援助财政拨就达到1.55亿元,相当于2003年全年的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二是各地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办案数量大幅度增加,每年约增长了2万多件。在实践中,各地政府在出资保证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最低范围的法律援助事项之外,还从实际出发,不断拓展新的工作领域,如介入信访、为农民工和下岗职工等特困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建立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组织、在监狱和劳教场所开展法律援助等。社会各界也积极支持并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工、青、妇、残、老龄委、法律院校等社会组织,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利用自身资源,在省级地方和相当数量的大中城市,通过提供法律咨询、简易法律帮助和建立法律援助组织等形式,开展与其工作领域相关的法律援助工作,成为一支政府法律援助之外的重要社会法律援助力量。一些民间组织、律师事务所也根据自身的资源和专业优势以不同的形式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正以其独特的功能,在维护司法人权、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二)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几年来,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而在这一新的发展阶段,困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最大问题仍然是法律援助资金短缺这一难题。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一直是制约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虽然自《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财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拨款有了一定增加,但目前各级政府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每年才一角多钱,不仅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甚至远远低于不少发展中国家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的平均水平。另外,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极不平衡,近几年全国新增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西部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一直严重短缺。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尤其是西部地区及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使以下问题日益突出:
1、法律援助经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无法满足法律援助需求,无力解决贫困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我部统计资料表明,在多数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只有少数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有全额的财政保障,即便在经济发达地区,也还有相当数量的县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没有经费保障。西部地区的县级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就更为困难,如2002年西部地区县级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总数为453万元,只占全国县级地方经费总数的12%。法律援助经费的严重短缺使得这些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科室合署办公,人员和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调剂。而实际上,没有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无人无钱,就等于名存实亡。法律援助经费的严重短缺还使得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实行差额财政补助(目前我国还有100多个这样的机构,其中有绝大部分存在于西部县级地方),只能通过办理有偿案件来填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这不仅违反《法律援助条例》,而且不利于理顺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从实践来看,贫困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又是经济困难群众集中的地方,也是法律援助需求量更大的地方,也就是说,这些地方需要更多的法律援助经费支持,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却因为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困难不能也无法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以广西、内蒙、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新疆兵团、云南、西藏等10个省区为例,2004年这10个省区的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经费总计仅为241.33万元,平均每个县区(国营农牧团场)为2560元,只能办理有限的法律援助案件,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经费的严重短缺,使这些地区大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困当事人经常被拒之门外。
法律援助经费短缺不仅仅加剧了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而且还导致经费短缺地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至今仍然完全依靠社会律师无偿尽义务和行业奉献,律师不仅要提供无偿服务,还要自己倒贴交通费等办案成本费用。由于法律援助过度依赖法律服务人员的无偿劳动,严重挫伤了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导致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严重降低,不仅损害了受援人的利益,还影响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平衡发展,使这项本来真正为民的好事在一些地方反引起了群众的不满。
2、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导致我国中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滞后,很多贫困群众不了解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经费保障困难,我国中西部地区很多地方有不少法律援助机构连办案经费都还保障不了,无力解决宣传经费,更无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有此地方则因为宣传工作的力度越大群众上门求助的越多而自身经费有限,也不敢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这些地区很多贫困群众根本不了解法律援助制度,不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社会上发生的各类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当贫困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多寻求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由于处置不当,有的演化为群体性上访事件,有的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在给地方政府造成很大压力的同时,也给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
3、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使这些地区无力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而有机构的又吸引不来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对现有人员也无力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是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部门,是经济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服务的直接载体。然而,目前全国还有一部分县级地方因为经费原因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其中大多数存在于西部地区。我国西部13个省区现有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律师资格的人数约占三分之一,且大多数集中在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大中城市,贫困地区城市和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人员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相对较少。我国西部贫困地区还有不少县级地方根本就没有律师。这些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力资源匮乏,没有专业人员的现象引起了一些社会舆论的不满和批评,认为没有专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形同虚设,法律援助只是文字上的法律,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政府和法律援助事业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当地政府的重视,同时也亟需组织社会志愿人员加强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力量。
与此同时,西部地区对仅有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也不容乐观。2004年,西部13个省区参加省部级组织培训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仅为435名,约占应参加培训人数的10%。不少省区因为经费保障困难而无法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专业培训,很多贫困县的法律援助人员因为无力支付参加上级组织培训的路费而无法参加培训,法律专业知识更新速度慢、信息闭塞、观念陈旧、与外部很少开展学术交流等因素已极大地影响了法律援助人员业务能力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可以说,法律援助专业人员的匮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亟待通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质量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制约中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问题。
4、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使我国西部贫困地区法律援助机构信息化工作十分落后。
据统计,在我国西部13个省区已建立的141个地市级和912个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中,还有101个地市级和859个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没有配置电脑和打印、传真设备,配有率分别为28%和6%。因经费保障困难,一些法律援助机构既无钱购买法律专业书籍,也无法通过电脑网络查阅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方面的信息资料,制作各类法律援助文书仍然依靠手工作业,极大地影响了法律援助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三)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
1、法律援助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事业。从字面上看,《现代汉语词典》将“公益”解释为“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与此相对应,在英文中有“public benefit”(公共利益或公共收益)和“commonweal”和“public welfare”(公共福利)等概念。社会公益事业就是非营利事业,其目的不是为了谋求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于他人、社会乃至整个人类,是从文化、精神、体质、社会、环境诸方面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各种基本条件的事业。而法律援助就是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使其在事实上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一种完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事业。
从法律援助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援助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一项具有公益性的事业。法律援助最早产生时就是律师个人的一种慈善行为,律师主动地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这是具有公益性的个人行为逐步发展,产生了有组织地为经济困难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从而成为一种国家的社会福利行为,或者说是面向贫困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维护公民司法人权的政府职能或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法律援助也就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公益事业。
从法律援助的性质来看,法律援助无疑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免费为经济困难或者法律知识缺乏等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提供法律服务,让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因经济、社会地位等原因,而被拒之于法律之门外,使他们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援助是完全免费的,这在一定意义上确实可以被视为一种“公共福利”。法律援助的公益性还体现在法律援助通过对受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不仅能为受援人带来直接的收益,还能为受援人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一系列的公共利益,其中包括:促进其他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促进社会的文明、自由、民主、平等、稳定,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使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同时受益。可以说,法律援助服务一方面保护特定人的利益,促进社会公益;另一方面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
法律援助事业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推进民主制建设、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援助作为专门面向困难群众的一项法律帮助制度,是党和政府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的重要举措,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用法律援助的手段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既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之一,也是保障困难群众实现当家作主、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管理等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就是要通过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员的法律服务,使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能够平等地站到法律面前,维护自身权益,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法律援助作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具有化解矛盾、疏导纠纷的积极作用,通过畅通求助渠道等各种便民措施,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可以引导困难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通过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可以有效地配合严打整治斗争依法深入开展,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更为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接受法律援助,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容易自觉遵纪守法,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发挥的重要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又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列》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在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今年3月20日,温家宝总理在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上做出重要批示,要“总结经验,加强协调,循序渐进。”不久前,中共中央在转发《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时,强调要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在国际上,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旦中国的立法机关批准该《公约》,法律援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权利,将进一步发展成为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国际法的规定应承担的国际义务。这一切都说明法律援助这一社会公益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虽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和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还存在很大困难,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所有符合条件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的目标会尽快实现。
2、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需要社会公益资金的支持
从前文我们已经看到,当前困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最大问题仍然是法律援助资金短缺这一难题。法律援助资金的短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这些地区,宪法赋予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由于受经费和资金的限制,很难落到实处。但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对法律援助资金给予大量投入,因此,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稳定、完善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机制,也不可能在较快的时间内实现。法律援助事业要发展下去,法律援助工作要进行下去,就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法律援助资金。
目前,争取社会资金支持,主要是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为此,我们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争取政府为社会捐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就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下发了通知,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在税前全额扣除。这一规定极大鼓舞了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对法律援助援助事业的捐赠热情。二是加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建设,增强其筹资能力,广泛募集资金,为各地法律援助事业服务,特别是要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三是开展大规模的社会募捐活动。司法部与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央电视台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募集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资金短缺问题,我部所属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全力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专门资助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资助优秀法学院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但是由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可动用资金有限,资金来源不够稳定,使其无法长期、有效地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在国家彩票公益金中设立法律援助支出项目的可行性
目前,在我国各级财政无法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况下,社会捐赠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援助经费资金短缺问题。但是,我国有关社会捐助的政策、法律和社会环境还不完善,社会公众和企业捐助包括法律援助事业在内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意识还不普及,社会上所蕴涵的可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规模还不是很大,捐助渠道还不很畅通,要想完全依靠社会捐助来弥补政府法律援助资金的不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很难真正奏效。
为了筹集更多的法律援助资金支持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我们也积极研究更多的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就曾提出争取在社会公益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业。在世界范围内来讲,彩票是各国用来筹集社会公益事业经费的主要途径,目前应当说包括我国在内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发行彩票,而且,这些国家和地区发行彩票的一个主要的集中的目的都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而在我国,目前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民政、体育、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筹备2008年北京奥运会、红十字会以及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法律援助属于可以资助的社会公益事业范畴,为此,我部也曾同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在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业,这个想法当时没有实现,其原因主要是当时所有彩票公益金(包括每年新增的部分)都已有规定用途,而且当时的彩票市场尚不稳定、发行规模不大,每年的发行量完全由市场决定,没有富余的资金向法律援助这一公益事业提供支持。这表明,争取彩票公益金支持的理由是充分的,只是由于当时的彩票公益金份额不足才没有给法律援助分配资金。
但是,目前彩票公益金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中国福利彩票2004年销量已比2003年增长了13%,突破226亿元,筹集社会公益金达79.1亿元。随着彩票公益金发行量的扩大,使一直以来要求重新分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的建议成为可能。在这种新的发展形势下,应该对原有的彩票公益金用途范围有所调整,使彩票公益金能够对更多的公益事业进行支持,而不只局限于原有的用途范围,只有如此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使彩票公益金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调整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时,我们希望有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更多的社会公益事业能够得到彩票公益金的支持。
法律援助事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国家彩票公益金中设立法律援助支出项目符合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扶贫、助弱、济困的原则和范围,同时这一支出项目的设立必将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我们希望并恳请国务院在适当时候能够从彩票公益金分配一部分给法律援助事业,将法律援助列为国家彩票公益金的支出项目,每年支出5000万元,重点扶持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
二、国家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支出项目资金用途及项目执行建议
国务院如能将法律援助列为国家彩票公益金的支出项目,每年支出5000万元,我部会通过所属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这笔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扶持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同时我部所属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还将严格按照以下项目执行计划,保证把这笔资金用于支持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具体项目建议如下:
(一)资助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年约需3150万元)
目标:资助目前我国现有的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选择性地资助约300个中西部地区省级贫困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使我国约近三分之一的县级地方拥有可以使用的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基本保证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使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基本上实现各地区平衡发展。
计划:每年固定向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选择性地向300个省级贫困县(根据各个县的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可进行调整)提供资金3.5万元,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受资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必须保证每年至少办理90件法律援助案件(按每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400元计)。受资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在使用这笔资金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优先保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保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基础上适当地扩大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预算:每年向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资金3.5万元,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约300个省级贫困县共计约需3150万元。
资助资金的拨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于每年3月份之前向受资助法律援助机构拨付当年资助资金的80%。其余20%在收到受资助法律援助机构的年度报告并审批合格后于次年1月份之前拨付。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资助法律援助机构应确立专人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所有相关单据应妥善保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有权随时查阅。受资助法律援助机构每年12月底前应就本年资金使用情况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进行报告。
对受资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要求:受资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每年至少办理90件法律援助案件。每个案件的卷宗材料完整。每年六月底对受资助办理的案件进行一次并年统计和总结,书面报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每年12月底前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递交年终总结报告。
(二)中西部地区省级法律援助培训及地市级法律援助培训(每年约需400万元)
目标:每年资助13个中西部省份(指广西、内蒙、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新疆兵团、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西藏)进行全省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每年资助有30个经济欠发达地市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地市级法律援助人员培训,以不断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预算:共计400万元。其中每个省级培训活动10万元,地市级培训活动9万元。
计划:每年资助13个中西部省份进行全省法律援助人员培训;资助30个经济欠发达地市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地市级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每年每个省级培训活动至少培训80-100名法律援助人员,内容侧重于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及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更新及普及。每个地市级法律援助培训活动争取能够培训本地市的所有法律援助人员,内容侧重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日常法律援助指派实施及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对受资助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受资助的省级及地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于每年初或培训活动举办前三个月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提交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含拟邀请授课专家有关情况)、预算方案。培训必须邀请来自于该省以外的有关专家。培训时间不少于五天,培训内容适合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中应以调查问卷形式或其他形式征求培训参加者对培训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在全部培训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提交总结报告,全面报告培训活动有关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对培训活动的改进意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随时监督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及培训活动进展情况,并对有关费用进行检查和审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收到举办培训班的省或地市举办法律援助培训班的计划及实施方案、预算方案后分别以省级培训活动10万元、地市级培训活动9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各省区及地市用于培训活动的学员及专家食宿,会场及相关设备租赁,外省专家交通费,专家授课费用等相关培训支出,不足部分及其他资金由受资助法律援助机构负担。受资助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将该资金专款专用,账目及单据清楚,并随时准备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检查和审计。
(三)“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 (每年约需300万元)
目标: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与共青团中央继续合作开展“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行动”,每年组织100至150名法学院校优秀毕业生到我国西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西部地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具体计划:每年组织一批100至150名法学院校优秀毕业生到我国西部地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每批志愿者在西部地区工作两年。每年7月之前,完成志愿者选拔和接收志愿者法律援助机构的确定工作。每年7月,将为志愿者举办专门岗前培训,使志愿者了解法律援助基本知识、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基本情况。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志愿者派遣工作。在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不定期地与接收志愿者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志愿者本人进行联系,了解志愿者服务情况及接收机构的有关工作情况。
预算:此项目计划每年将资助支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用于志愿者的生活补助费用按人均每年1万元计,每批志愿者共约需要200到300万元,每批志愿者的选拔、培训费用(含培训所需差旅费用)、到志愿地点报到的差旅费用、各种保险费用等约需要50万元。
资金使用与管理:此计划所需要资金将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使用,其中用于每名志愿者的生活补助费用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于每月初前三天通过银行划拨到为志愿者提供的银行卡内。
对志愿者的要求:志愿者应服从志愿服务机构的工作安排,积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在志愿服务期满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提交总结报告,说明志愿工作体会及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对接收志愿者的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接收志愿者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法律援助志愿者安排在最需要的岗位,在培养、煅练及使用专业人才的同时,加强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接收机构应当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持不定期的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并在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就志愿者工作情况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进行报告。
(四)经济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工程建设(每年约需250万元)
目标:促进西部地区法律援助的基本信息设施建设,提高西部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现代化办公能力。同时为全国县区级地方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最新发展政策及动态方面的信息支持。
计划:1、每年有选择性地向100个经济欠发达县区提供2万元的经费或实物(用以购置或直接提供电脑、传真机、相关软件网络支持),以帮助这些地区提高信息化建设能力,以缩小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信息资源获得条件方面与经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2、为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增加《中国法律援助》的印刷数量,扩大《中国法律援助》的发行面,使每个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能够获得每一期的《中国法律援助》杂志。
预算:共计250万元。其中计划1将需要200万元,每个受资助的县区将获得2万元的资金或实物支持;计划2将需要50万元,用以增加印制和发送2900份《中国法律援助》杂志。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计划1,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根据各个县区的具体情况,决定以实物或资金支持。1.5万元的资金将主要用于信息化设备购置及当年设备运行的必要费用。所有购置或提供的设备均标有国家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支出项目资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提供的标志,并专门用于县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在资助三年内对设备运行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计划2,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每年提供50万元给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用以每期增加印刷、发送2600多份《中国法律援助》杂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将负责这笔资金的使用,专款专用,于每年年底就资金使用状况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
(五)中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宣传及法律知识普及(每年约需200万元)
目标:每年资助200个县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及法律知识普及活动,使所在地区的普通老百姓能够了解法律援助,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了解一些简单法律知识。
计划:每年选择资助200个县级地方(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优先考虑)每个县区1万元,用以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及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于收到受资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将年度法律援助宣传及法律知识普及活动的计划及预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地将1万元宣传经费提供给受资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受资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将按宣传计划及预算方案使用资金,并于年底或宣传计划执行完毕后在总结报告中将资金使用情况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进行说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随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账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受资助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受资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于收到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助意向通知后两个月内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提交宣传计划及预算方案,在收到资助款项后应按所提交的计划及预算方案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及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并使用资金,于年底或计划执行完毕后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提交总结报告。
(六)法律援助机动基金计划(每年约需700万元)
目标与计划: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用国家彩票公益金的法律援助支出项目资金中的700万元作为实施法律援助机动基金计划的基本金,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其他可动用资金合并设立法律援助机动基金项目,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各个法律援助组织及有关机构进行项目招标,从中选择一批规模不太大但是对促进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活动予以支持,以期促进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具体说来,申请该计划的项目将有利于法律援助的宣传及公众对法律援助的理解,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援助组织的能力,提高对某一社会群体的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扩大法律援助受援对象,研究法律援助理论和实践发展中的前沿问题等。
申请的项目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是编写有关书籍、召开研讨会、组织办案等等可以实现上述目的的方式。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及其他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有志于法律援助服务和研究的其他组织及个人。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于每年初发出机动基金项目申请邀请,会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专家小组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估,每年选择20-50个项目进行资助。每一项目可以获得最高达40万元的资助。
法律援助机动基金计划将面向全国,不仅限于贫困地区,着重于法律援助工作有创新的研究及活动进行支持。这一计划将有利于提高经济发达地区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并对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长远起到推动作用。
三、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有关情况介绍
国务院如果能够将法律援助列为国家彩票公益金的支出项目,每年支出5000万元,我部将通过所属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保证把这笔资金用于支持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我部为了广泛募集法律援助资金,更好地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实现司法公正、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定程序申请成立、接受国(境)内外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并进行管理运作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于1997年5月26日,设有办公室、财务部、审计监督部、捐赠部、项目部、宣传部五个部门,现有工作人员20人,现任会长为司法部原常务部副部长张秀夫同志。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宗旨: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任务:接受国(境)内外社会各界捐赠,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资金,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支持。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资金的使用:以多种形式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程度,依托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对符合受援条件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或非诉讼事项的当事人提供资助以使其获得法律援助。
监督:基金会按捐赠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资金。在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等方面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捐赠人的监督。定期公布信息。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共接受社会各界捐款人民币10500.5万元。截至2005年6月30日,已通过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资金3000余万元,按办理每件法律援助案件平均需要500元人民币计算,这些资金可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60000余件,大大缓解了我国社会发展中法律援助需求量巨大,而法律援助经费和资金又严重短缺的现状和局面。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以来已经实施的主要大型项目有:
1、2004年8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与福特基金会合作开展“中国优秀学子法律援助爱心行动”项目,共同资助70名法学院校优秀毕业生到我国西部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到了西部贫困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和群众的普遍欢迎。一年来,他们共参与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00余件,解答群众法律援助咨询13000余人次,代拟各类法律文书600余份。此项目执行期为两年。到目前为止,该项目实际资助支出已近250万元。
2、2004年12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决定向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转赠法律援助社会捐款,第一批转赠款目前已全部拨付到贫困县的法律援助机构,第二批转赠款即将在6月30日前拨出。向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转赠法律援助社会捐款的工作将连续执行3年,计划向国家级贫困县转赠法律援助社会捐款1800万元。法律援助需求量大,而资金又严重短缺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大量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重点帮助解决的问题。2004年10月8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决定连续三年每年向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转赠法律援助社会捐款人民币各1万元,三年总计划转赠社会捐款1776万元,其中第一年转增592万元的计划已经全部完成,项目正在进行之中。该项目计划每年可资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000件左右,能够使近15000 名贫困群众(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等)通过法律援助诉讼服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005年7月,司法部与共青团中央合作开展“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共同组织100名法学院校优秀毕业生到我国西部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和派遣工作已经结束,100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已经在基层法律援助第一线开展各项工作。此项目为长期执行项目,资金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提供,计划每年将资助支出人民币100万元。
事实证明,如果国家彩票公益金设立法律援助专项支出项目,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有能力将这笔资金管好、用好,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密切合作关系又将使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在各个项目的执行上获得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使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能够用这笔资金最大限度地为我国中西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和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进步做出贡献。此外,目前我国有许多地方法律援助机构都制定了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这对于确保国家彩票公益金中法律援助专项支出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确实管理和使用好国家彩票公益金设立法律援助专项支出资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在接收国家彩票公益金中的法律援助专项支出资金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增加设立相应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上述每一个使用国家彩票公益金设立法律援助专项支出资金的计划。并为国家彩票公益金设立法律援助专项支出资金设立专门账目,以确保专款专用。在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在以上项目建议及计划正式实施前提出更为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预算方案、受资助机构或组织的选择方案等等,并对所有具体使用相关计划资金的机构及个人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在必要时候对有关费用进行抽查和审计。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每半年就相关计划执行情况向财政部进行专项报告,每年年终就所有计划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次年各个项目建议的实施计划、预算方案以及资助机构名单等具体执行计划向财政部进行报告,以确保有效及合理地使用国家彩票公益金设立法律援助专项支出资金。
法律援助是造福百姓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党和政府形象的民心工程。“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举措。加大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支持,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为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权利的真正实现,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均衡发展,我们再次恳请国务院将法律援助列为国家彩票公益金的支出项目,每年支出5000万元,重点扶持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发展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