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
目前,我国共建成法律援助机构3000多个,专职人员12000多人,近60%有律师资格。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6月,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81余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0多万件,有近97万余人次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有益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援助工作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机构定性不明、经费缺乏保障和立法相对滞后这三大难题,成为法律援助发展道路上的重大障碍。其中经费保障问题又是目前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影响最大、最直接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一大课题。
二、具体建议
(一)法律援助的经费解决
必要的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物质保障。没有足够的经费投入,法律援助就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虽然《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付,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就目前来看,法律援助资金严重匮乏却是个不争的事实。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单纯地依靠政府投入,必须完备机制,加大宣传,多方位、多渠道地筹措资金。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广大公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个人认为想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实施法律援助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只有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可以依靠以下几种渠道:
第一,财政拨款。这是占主导地位的基金模式,各地方政府要加大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不能仅依靠中央财政的拨款。《法律援助条例》虽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财政支付,但是,目前绝大多数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尚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这点急需改善。必须保证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到财政预算之中,每年按时按量拨款,而且该经费不必经过申报审批程序,可以成立专门小组或派专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中央财政拨款应更多地用来缩小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地方政府拨付援助经费上的差距,从而使不同地区的公民享受一定程度上的平等待遇。
第二,专项提取。从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等社团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共同确定每个律师应当资助的份额,以体现专业协会和专业人员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三,社会捐赠。法律援助既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虽然我国已在1997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会,专门负责募集、管理和计划使用国内外包括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并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如义卖、晚会义演、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辅助法律援助事业。但笔者认为,目前的宣传力度仍然不够,应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舆论引导,使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尽其所能捐赠资金。
第四,被援助人赞助。《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受援人因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即要求被援助的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结束之后,从自己胜诉所取得的资金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如2%或5%,作为支持国家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赞助金。尽管如此,能够保证这样做的仍寥寥无几,可以借助香港“法律援助指导计划”的有关做法,由受援人在获得法律援助的同时,签署“承诺书”,表明其在胜诉获利后愿意付给法律援助中心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以保证这一规定落到实处。
第五,其他途径。除了以上方式,法律保险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费、提交对执业律师的强制性免费服务要求等,都可以成为实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此外,还有学者建议将罚金、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及其利息、对保证人处以的罚款等,也通过适当的途径用于法律援助事业。
(二)法律援助的人员配置
我国法律援助实施主体除应包括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外,还可以包括实习律师、退休法律工作者等人力资源,并借鉴国外做法,建立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体系,将一切有志于从事法律援助的社会法律专业人才都纳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具体做法如下:
1、对于具有律师资格,本身就是注册律师的,应采取积极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利用自身条件,提供所有形式的法律援助,并以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为主。
2、对于未从事专门的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基层法律工作者,允许其在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法律援助事务。
3、对于获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证的实习律师,则要求其在一年的实习期限内,必须专门从事一定量的法律援助业务。由于我国《律师法》已规定诉讼代理、辩护业务只能由律师进行,为保持与其的一致性,可规定实习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业务的范围为非诉讼代理和咨询、代书业务。
4、充分利用退休法律工作者和法学院校师生等法学资源,引导和帮助他们建立非营利性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我国虽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了《法律援助条例》,但该条例中规定的内容相对简单。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不仅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建立现代化法律援助制度的显著特征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和人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制定一部系统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法律的时机已日趋成熟。
三、背景材料
(一)经费保障不足的现状
1、法律援助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由于法律援助经费没有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需要主管法律援助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费保障极不稳定。
2、财政预算的法律援助经费有限。虽然财政有援助经费的预算,但预算的援助经费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缺口较大。
3、社会捐助没有充分利用。目前,除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北京法律援助基金会以外,其他省、区、市均没有法律援助基金会,至于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募捐活动的更是凤毛麟角,大量的社会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4、司法行政部门挪用援助经费现象较为普遍存在。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大多为司法行政部门的内部机构,所以在经费使用上,极难保证专款专用,单独列帐,导致司法行政部门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 5、行业奉献没有激活。根据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里的“利用自身资源”是指在不占用政府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况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以志愿人员为主。司法实践中,在基层相对落后的地区,这部分志愿人员根本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个别地方甚至没有零的突破。
(二)经费保障不足的负面影响
法律援助经费没有落实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致使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被动,没有起色 由于经费不足,部分援助机构仅办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或者以承办此类案件为主,对经济困难群众提出申请的民事案件,则能推就推,甚至不予受理。有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甚至70%以上的援助案件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没有真正落实到为弱势群体服务上来。
2、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受到影响 由于援助案件的补贴仅是一种补偿性的,有的法律服务人员为了压缩办案经费,不得不减少对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对刑事案件须复印的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等均被省去,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使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3、导致个别法律援助机构违规收费 近年来由于各地财政拨款力度的加大,法律援助机构创收的情况有所减弱,但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或者解决办案经费,个别法律援助机构依然规定专职律师办理有偿收费的案件,造成了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律师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法律援助的声誉。
4、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不稳定 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个别法律援助机构无固定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亦为其他有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人员兼任,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人员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