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基石 湖南团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来源:3月11日《湖南日报》
记者 刘文韬
湖南日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刘文韬)今天下午,湖南代表团在驻地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非重大过失不担责……审议中,代表们认为,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摇篮到身故”的切身利益的法律,民法总则草案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方方面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它把20年来我们的社会生活变化、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都作了很好的归纳;也对社会焦点性问题,作了很好的预见和处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块重要制度基石。
针对草案内容,代表们踊跃发言,就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地方提出建议。
“学校的监护责任是未成年人监护的重要责任,应明确学校的监护责任。”秦希燕代表建议,在总则中增加“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负有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责任”条款,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草案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体现出法律的民生情怀,回应了百姓诉求。”欧阳赏莲代表建议,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用“重典治乱”的治理经验,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处以高额的罚款,并记入征信档案。
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草案提出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非重大过失不担责。戴碧蓉、杨绍军等代表认为,这一条款弥补了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缺失,但还应对救助人进行特别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如免除救助人责任,因救助导致他人损害的,可以通过设立国家救助基金进行适当补偿;对有充足证据证明恶意欺诈救助人的被救助人予以处罚。
针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问题,吴世忠、吴金水等代表建议,为进一步明确监护人、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在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护之前,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登记造册,并向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部门备案。监护关系终止时,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清算,监护费用可以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扣除,监护人根据其财产状况,可要求被监护人支付必要的监护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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